2014/9/7
2003年2月,马某因左侧后牙疼痛,去本市一家有口腔特长的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牙根发炎,行根管治疗4次。之后,她口腔内牙根部疼痛虽然减轻,但被治疗的部位时有不适。2005年底,根管治疗部位的牙齿又疼痛加剧,马某于次年2月上旬,再次到该医院就诊治疗。接诊医生检查后认为,疼痛系旁边一颗牙齿影响所致,将该牙齿拔掉,同时还建议马某将上侧的一颗牙齿也拔除。内心还是有拔牙恐惧的马某,表示需要回家考虑考虑。随后,马某又到某区牙防所就诊,经摄片发现曾根管治疗的牙齿已严重发炎,内埋有一截钢针。
2006年4月11日,马某起诉到法院称当时去该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牙根发炎,即被告知行根管治疗才能彻底治愈,但对根管治疗的方案、风险及可能带来不良后果未如实告知。后虽经先后4次治疗疼痛减轻,但被治疗的部位时有不适。2005年底,根管治疗的牙齿疼痛加剧,又在次年的2月7日再次去该医院就诊,医生以疼痛系另一颗牙齿引起,把该牙齿拔掉了,造成自己面部肿胀、疼痛加重,医生说这是拔牙后的正常现象,还提出将上侧一颗牙齿也要拔掉。无奈,马某至徐汇区牙防所再作诊断检查,经摄片发现曾根管治疗的牙齿,已严重发炎并埋有一截钢针,声称当年根管治疗不当和&ldquo埋下&rdquo有断针,导致了3年来牙齿一直疼痛不适,再次发炎并加重至今,同时还认为2月7日被拔掉的牙齿本不该拔除。马某认为,该具有口腔专业技术的医院,明知有断针遗留在根管处,却采取欺骗的手段隐瞒,断针在自己口腔内长达3年之久,后为掩盖过失又将自己另一颗不该拔掉的牙齿拔除,给自己肉体上、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
法庭上,该医院辩称对马女士的诊疗过程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任何过错,需要由有关专家鉴定。
审理中,由医院垫付了鉴定费用人民币2000元,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在医院处的3张口腔片是否为马某的口腔摄片进行司法鉴定。2007年11月9日,该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认定:在医院处的3张摄片与马某提供的2张比对摄片均为马某的牙片。
法院再次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司法鉴定。2008年1月31日,该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一、患者(马某)因左后牙疼痛至该医院就诊,根据患者的影像资料,左下第6牙根尖周炎的诊断成立,医方给予根管诊疗,治疗方案无误。依据2003年影像资料,患者左下第8牙为阻生牙,属拔除的适应症。二、医方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发生扩大针折断于根管内长约2mm,此为根管治疗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情况。三、医院在患者根管治疗断针后,未能及时告知患者,应在工作中改进,同时应加强病史的规范管理。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马某在该医院处治疗中,如果医院在医疗行为上存在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马某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马某的现状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本案件经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本起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该事故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对医患双方争议焦点均作出了明确分析。鉴定报告还指出,医院方未能及时告知患者断针和工作中存在有不足之处,但这些不足之处尚不构成医疗事故,遂法院对马某之诉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