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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未订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2014/9/7

    因未与雇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原告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7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原告某发展公司支付被告张某双倍工资。

    张某于2008年2月17日起到龙岩某发展公司上班,岗位为司炉工,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计件形式计算。今年1月15日,张某上班时,龙岩某发展公司的锅炉发生意外事故,该公司认为系张某违反操作规程所致,不付给张某应兑现的工资,张某离开公司未再在该公司上班。3月中旬,张某向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被克扣拖欠的工资2490元,并支付其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9600元。4月8日,该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张某被欠工资2490元,应支付张某二倍工资8800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新罗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到原告龙岩某发展公司上班,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发给被告张某劳动报酬,双方已建立起明确的劳动关系。龙岩某发展公司依法应支付被告张某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的二倍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遂判决,龙岩某发展公司应支付被告张某被拖欠工资2490元,并支付被告张某二倍工资,即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按月工资80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