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张某于2008年2月17日起到龙岩某发展公司上班,岗位为司炉工,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计件形式计算。今年1月15日,张某上班时,龙岩某发展公司的锅炉发生意外事故,该公司认为系张某违反操作规程所致,不付给张某应兑现的工资,张某离开公司未再在该公司上班。3月中旬,张某向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被克扣拖欠的工资2490元,并支付其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9600元。4月8日,该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张某被欠工资2490元,应支付张某二倍工资8800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新罗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到原告龙岩某发展公司上班,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发给被告张某劳动报酬,双方已建立起明确的劳动关系。龙岩某发展公司依法应支付被告张某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的二倍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遂判决,龙岩某发展公司应支付被告张某被拖欠工资2490元,并支付被告张某二倍工资,即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按月工资80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