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8
近日,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刘某讲义气为朋友李某借款担保,因李某逾期未还,刘某连带偿还18万。
被告刘某与李某系生死之交,2009年9月,李某向陈某借款18万元,并与陈某协议用自己的丰田皇冠轿车做抵押,约定借款期限为一月,逾期后轿车归陈某所有,刘某为李某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同时刘某书面表示如该丰田皇冠轿车有问题,自己与李某共同负责。2009年10月,刘某逾期未偿还借款,该丰田皇冠轿车按协议归陈某所有。
2010年5月,因李某涉嫌合同诈骗,原由李某所有的丰田皇冠轿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从陈某处提取质押,后经查明,该车系浙江省台州市居民张某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的被盗车辆,故远安县公安局于2010年6月将该车辆移交给台州市公安局。因车辆被移交,后陈某多次催促李某还款,李某借故一再拖延。因催债未果,陈某于2010年7月将李某与担保人刘某告上远安县法院。
远安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偿还陈某借款18万元,刘某作为该民间借贷的担保人,若被告李某逾期未偿还借款,则由刘某连带偿还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