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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运动会跳高受伤 学校安全措施欠妥获赔偿

2014/9/9

    王强(化名)是某学校学生,在学校举办的运动会中,参加了跳高比赛,因学校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其被摔伤,遂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王强在起诉书中诉称,去年四月下旬,学校举行运动会,当时自己参加的项目是跳高,由于学校提供的体育设施存在瑕疵,在光秃秃的跳高场地上仅提供了一个又薄又硬的小垫子,比赛时也没有老师进行看护,致使自己在跳高过程中摔伤,为治伤花去医药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由于此次受伤,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并且极大的影响了自己的学习成绩。经与学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庭审中学校辩称,当时学校条件有限,跳高场地是一个沙堆,沙堆上铺了一层海绵垫子,老师讲要用跨越式跳,但王强在助跑时采用的是背跃式跳法,所以肩膀着地受伤了。事后学校赶紧把孩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了家长,学校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术后学校又对孩子进行了看望和慰问,我们认为王强的受伤属于在运动过程中的一种意外,并且在事后学校采取了积极的救治措施,有相应的赔付,所以学校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强参加学校举办的运动会,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王强被摔伤,故学校应对这一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王强合理的经济损失共计四万余元。
    宣判后,法官耐心给学校做工作,学校积极对学生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