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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收受定金悔约拒绝售房 被判双倍返还

2014/9/9

    在双方签完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定金后,谁知房主因房屋被抵押迟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并拒绝售房,原告遂将房主诉至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1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田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柳某购房定金10000元。

    2011年10月21日,原告柳某意向购买被告田某房屋一处,双方约定30万元,屋内设施不动,约定被告田某先还银行贷款,房产过户后原告付清余款。当时原告付给被告5000元定金,由被告出具收条,合同约定双方不得反悔,否则双倍返还定金,并口头约定半月内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收取定金后,由于无钱还银行贷款,要求原告先为其代偿,被原告拒绝。由于该房用于抵押不能过户,原告多次催促未果。2012年5月3日,原告再次要求办理房产手续时,被告拒绝出售,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被告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定金10000元。

    庭审中,被告田某辩称:该纠纷系原告无力支付双方约定的房价款27万元所致,系原告违约,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2011年10月21日收取原告定金后,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拟《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双方一起到银行还清被告方的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后,被告把解除抵押的手续、购房合同和相关购房手续一次性全部交给原告,原告付给被告总价款(30万元)的90%(27万元),下余3万元作为过户押金,待被告积极配合原告过户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因原告出现变故,书面合同一直未签,后原告一直没有与被告联系。待被告积极筹集款项还清贷款,解除抵押,于2012年1月12日通知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时,原告称无力购买。因此,系原告违约,原告无权要回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田某于2011年10月21日向原告柳某出具订金收条及收条上约定的内容,该合同为定金合同。因该定金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柳某向被告田某支付5000元定金,双方不得反悔,反悔赔2倍定金款,并约定房款30万元,被告田某先还银行贷款,房产证过户后原告柳某把余款付清。《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购房定金,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购房定金后,拒绝将该房屋卖给原告,应当按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双倍向原告返还定金,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定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依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