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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为讨薪铤而走险触犯刑法,律师正确运用法理助其回归社会。-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2/9/17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正确、透彻地运用法理,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回归社会,重获新生的契机。

【基本案情】 甲(农民工)在乙公司打工。AAAA年AA月AA日,乙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员工甲深更半夜偷偷地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以下简称:涉案事实)变卖获利,给公司造成了损失N万元(以下简称:涉案结果)。公安机关认为甲涉嫌盗窃犯罪,立案后对甲进行了刑事拘留(以下简称:本案)。

甲承认自己确实在某日深夜,偷偷地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将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但是,自己将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是因为公司对甲欠薪不给导致的。为此,甲认为公安机关对自己以涉嫌盗窃犯罪进行立案,有失偏颇。

甲的亲属也和甲持基本相同的观点并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的亲属:公司对甲欠薪不给,甲应当依法维权,而不应该在深更半夜偷偷地拆卸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根据涉案事实,甲构成盗窃犯罪是肯定的,且盗窃数额达到N万元,依法属于盗窃数额巨大。为此,甲很可能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甲的亲属认为,苛求甲在公司欠薪不给情况下依法维权,这在法律上是正确的,但是,放到现实中说,似乎有点不近情理。对此,又有律师对甲的亲属解答说,情理是情理,法律是法律。甲盗窃公司如此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不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几乎是不可能的。

甲的亲属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有效地为甲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针对涉案事实,我们有的律师认为,从形式上看,公司欠薪不给确实是“甲深更半夜偷偷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的理由,但是,“有理由犯罪”绝不等于“犯罪有理”,因此,甲必须针对涉案事实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涉案结果已经达到N万元,因此,甲逃避不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打击。我们还有的律师认为,如果公司欠薪不给确实是“甲深更半夜偷偷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的理由,那么一味地强调“公民必须守法不能实施犯罪行为”固然是正确的,但是,这无疑是助长了“欠薪有理”的风气,这样单向地对甲科以重型,是不妥当的。因此,“甲深更半夜偷偷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的理由,应该是我们要求司法机关对甲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我们认为:“有理由犯罪”绝不等于“犯罪有理”肯定是一个不可动摇的法律原则。因为,如果“有理由犯罪”等于“犯罪有理”的定式成立,那么,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就会从根本上被冲击。但是,“有理由犯罪”绝不等于“犯罪有理”不能转移我们对“罪与非罪”的探究。

具体到本案中,我们不应当将公司欠薪不给仅仅作为“甲深更半夜偷偷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的理由对待,而是要通过这一理由,去分析、认定甲实施“甲深更半夜偷偷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的行为动机。也就是说,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所以,我们不能只要看到了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侵占他人财物,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犯罪,而忽视了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侵占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问题。

因此,将“公司欠薪不给”和“甲深更半夜偷偷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这二个事实之间用正确的因果关系衔接起来,“甲深更半夜偷偷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是“通过违法方式讨薪”,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空调里面的铜管,这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同时,甲作为入城打工的农民,虽然缺乏法律意识不能成为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借口,但是,由于甲历史上毫无前科劣迹,因此,不把甲轻易推向犯罪的深渊,而又让甲通过本案吸取教训,回归社会,重获新生,才是我们应当对甲提供的正确和有效的法律帮助。

甲的亲属高度认同我们的前述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为甲提供辩护。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依法会见了甲并对涉案事实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后认为:“甲深更半夜偷偷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这一行为具备相对恶劣的违法性,是毫无疑问的。但是:

第一,将“公司欠薪不给”和“甲深更半夜偷偷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这二个事实之间用正确的因果关系衔接起来,认定甲“甲深更半夜偷偷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牵强的。但是,我们也绝不能认同甲“通过违法方式讨薪”的违法行为是正确的观点。

第二,本案中,甲的行为后果是,甲给公司造成了损失N万元。但是,在不严格探讨“甲深更半夜偷偷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是“违法讨薪”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情形下,以下情节也是我们不能不深入进行研究的内容:

首先,将公司受到的损失,简单的认定为“甲实施盗窃行为”的盗窃数额,这是非常值得商榷的。“甲实施盗窃行为”的盗窃数额,即行为结果,应当根据甲从空调中窃取的铜管价值进行计算。而公司受到了N万元的损失,应该是“甲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后果,是对“甲实施盗窃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我们不能把甲的“行为结果”和“行为后果”混为一谈。

其次,甲的“行为后果”是给公司造成N万元的损失,这一后果,既未经过有关部门评估,更仅仅是乙公司报案时的自述。

再次,我们应当发现,乙公司报案时自述的、公司受到的N万元损失,N万元这数额,已经接近甲所拆卸空调的全新市场价格。

因为甲所拆卸的空调并非全新,因此,就甲“甲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后果而言,按照全新市场价格认定,这是非常值得商榷的。“甲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后果应当以修复被拆卸空调至未拆卸状态的价格认定,且不等于“甲实施盗窃行为”的盗窃数额,即行为结果。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黄晨婕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1、虽然我们绝不能认同甲“通过违法方式讨薪”的违法行为是正确的观点,

但是,将“公司欠薪不给”和“甲深更半夜偷偷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这二个事实之间用正确的因果关系衔接起来,认定甲“甲深更半夜偷偷拆卸了公司的若干空调,窃取空调中的铜管变卖获利”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牵强的。所以,将本案与一般盗窃案件进行有区别处理是必须的。

2、具体处理本案时,我们需要将甲的行为结果与行为后果加以区分。区分了涉案的行为结果与行为后果以后,我们就会发现,涉案的行为即“甲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结果远远低于N万元。

3、甲积极赔偿公司因此受到损失的行为,是甲对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真诚悔过的表现,但是,并不等于公司“欠薪有理”。黄晨婕律师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批准自己和乙公司进行沟通,将“甲积极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和“解决乙公司对甲欠薪”的行为一并进行协商。争取乙公司和甲之间彼此达成谅解。

公安机关采纳了黄晨婕律师的辩护意见,黄晨婕律师和乙公司进行沟通后,乙公司和甲之间彼此达成谅解。甲对乙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在此工作基础上,黄晨婕律师进一步向公安机关提出:甲作为入城打工的农民,虽然缺乏法律意识不能成为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借口,但是,由于甲历史上毫无前科劣迹,结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精神,在甲对乙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赔偿,乙公司和甲之间已经彼此达成谅解的情况下,给甲一次回归社会,重获新生的机会,公安机关可将对甲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将对甲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