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23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爱宏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敢于依法碰撞一审判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月,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甲通过微信截图告知丙,甲拟购买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并向丙询价。丙告知甲,乙公司有该型号空调现货,并且负责免费安装。次月B日,甲通过丙和乙公司网签了《空调买卖合同》。在该电子版的《空调买卖合同》中,丙把甲拟购买的中央空调型号ABC-DEFHI/K2误写为ABC-DEFHI/Ld(仅与甲拟购买的中央空调型号在最后两个字母上存在差异)。数日后,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派人去甲处安装空调并与甲约定更改了安装时间。又过了数日,甲接到乙公司空调安装人员丁的电话,说空调已经运至甲的家门口,让甲回来配合安装。甲表示自己不在家,可以让家人开门配合安装。同时,丁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于是,甲便通知家人开门配合安装。空调安装完毕后,甲的家人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
过了数日,甲发现,丁安装的空调不是自己拟购买的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而是型号为ABC-DEFHI/Ld的中央空调。甲遂向乙公司提出退货或换货的要求。
乙公司认为,自己按照《空调买卖合同》的约定向甲供货,甲的家人也已经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因此,不同意甲退货或换货的要求。
甲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甲和乙公司之间已经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乙公司按照《空调买卖合同》的约定向甲供货,甲的家人也已经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甲要求退货或换货,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因为有的律师告知甲,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是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所以,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
首先,“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是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的观点,是非常荒谬的。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是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现象,我们应该正确的理解为:由于我们大部分的一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判决时,是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而对案件作出正确之判决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才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
但是,我们绝不能把这种现象消极地理解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官官相护”。我们应该这样积极地理解国家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问题,即:如果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当然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如果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那么,二审法院是肯定会依法改变一审判决的。这不仅是国家法制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更应该体现为公民对国家法制的信赖。
其次,具体到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观点,显然是片面、机械地对待和理解了《空调买卖合同》的约定,因此,甲可以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本案。
本案的二审过程中,乙公司坚持并沿用一审判决的思路认为:
①虽然甲拟购买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并向丙询价。丙告知甲,乙公司有该型号空调现货,并且负责免费安装。但是,次月B日,甲通过丙和乙公司网签的《空调买卖合同》作为证据证明,甲向乙公司购买的空调型号是ABC-DEFHI/Ld;
②同时,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在对空调安装前,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进行了验货;
③空调安装完毕后,甲的家人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所以,甲要求退货或换货,依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具体承办本案的王爱宏律师反驳,乙公司这段强词夺理的狡辩,掩饰了这样二个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即:
1、甲拟购买的中央空调型号的本意是什么?
2、根据《空调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中央空调型号,是否可以认定甲改变了自己的购买本意?
首先,甲通过微信截图告知丙,甲拟购买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并向丙询价。丙告知甲,乙公司有该型号空调现货,并且负责免费安装,这显然毫无疑问地反映了甲的购买本意。
其次,乙公司的丁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这进一步证明了甲从来没有改变过自己购买中央空调型号的本意。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乙公司出售并帮助甲安装的空调,改变了甲的购买本意呢?显然是甲通过丙和乙公司网签的《空调买卖合同》之具体内容。
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分析网签的《空调买卖合同》之具体内容和甲购买本意相左的具体原因。
因为,乙公司在辩解“②同时,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在对空调安装前,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进行了验货”时,刻意忽略了另外一个事实,即:“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被乙公司刻意忽略的此事实说明,直至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对涉案的空调进行安装时,甲都没有改变自己购买的中央空调型号的本意。在此情形下,如果说乙公司的辩解“③空调安装完毕后,甲的家人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具有相应的法律意义,那只能说明“③空调安装完毕后,甲的家人在空调安装竣工单上签字”是执行甲的购买本意,而不是改变甲的购买本意。
那么,本案中就出现了这样二个非常关键的法律问题,那就是:
因为甲通过微信截图告知丙,甲拟购买ABC-DEFHI/K2型号的中央空调并向丙询价,这显然是甲的一种合同要约行为。
那么,丙告知甲,乙公司有该型号空调现货,并且负责免费安装的行为(以下简称:“乙公司的行为”),①是甲和乙公司围绕购买空调的买卖合意进行沟通的过程?②还是丙代表乙公司对甲做出的承诺?
如果①“乙公司的行为”是甲和乙公司围绕购买空调的买卖合意进行沟通的过程,那么,《空调买卖合同》将空调型号书写为ABC-DEFHI/Ld显然是乙公司在书写该《空调买卖合同》时,严重违背了甲的购买本意。
如果②“乙公司的行为”是丙代表乙公司对甲做出的承诺,那么,《空调买卖合同》将空调型号书写为ABC-DEFHI/Ld,就应该视为乙公司对甲提出了新的要约。那么,乙公司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甲针对乙公司的新要约确实做出了承诺。
现在,乙公司刻意忽视“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这一继续反映甲购买本意的事实,仅仅以“②同时,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在对空调安装前,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进行了验货”为由,强词夺理的试图认定甲针对乙公司的新要约做出了承诺,这显然是对正常人正确认识问题智商的一种无视。
所以:
1、一审判决只关注“②同时,乙公司的安装工丁,在对空调安装前,还将ABC-DEFHI/Ld空调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进行了验货”,不仅忽略了“甲在微信中询问丁,该图片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购买的空调。丁回复‘是’”这一重要事实,而且还忽视了ABC-DEFHI/Ld空调图片仅仅存在和ABC-DEFHI/K2型号空调最后两个字母上的细微差异,是一般人难以明确辨析的基本生活常识以及乙公司完全没有就此细微差异对甲进行释明的根本事实状况,仅仅根据甲和乙公司之间已经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就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明显有失公正。
2、甲要求乙公司退货或换货,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认同王爱宏律师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乙公司和甲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