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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出现感情冲突后,父亲试图收回房屋,律师巧解纠纷修复亲情。-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2/3/3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坚持法律原则,在充分体现法律严肃性的同时,融情于理、融情于法,抓住问题的结症点,优质处理家庭纠纷

【基本案情】 乙是甲的独子。数年前,乙向甲提出改善自己住房的要求,甲遂将自己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给乙居住。后乙又提出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乙的名下,甲也表示同意。乙非常感激,给了甲2万元。后,乙拟制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一份让甲签字。因为,乙是甲的独子,甲连《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看都没看,就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后涉案房屋产权被变更到了乙的名下。

此后,乙又数次向甲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甲均给予满足,甲、乙之间父子关系尚可。

AAAA年AA月,乙又向甲提出经济帮助要求被甲拒绝后,乙先是和甲纠缠,后言行严重失当。甲感到乙这样做太过分,遂对乙采取回避的态度。乙见状,开始和甲胡搅蛮缠。甲、乙双方出现严重情感冲突。

甲越想越气,遂提出将涉案房屋从乙的手中收回。乙则提出,因为甲已经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了自己,所以,甲不能将涉案房屋收回。同时,乙还洋洋得意的向甲出示了《买卖合同》。此时甲才发现,根据该《买卖合同》的记载,涉案房屋的成交价为QQ万元,比正常的成交价低了近数百万元。见到这份《买卖合同》后,甲的气愤改变为愤怒,认为乙不仅现在和自己胡搅蛮缠,而且当初以2万元小恩小惠,利用父爱骗取自己在如此不合理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实属处心积虑。

甲为了从乙的手中收回涉案房屋,向很多律师咨询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有的律师答复甲,因为根据《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已经登记到乙的名下,所以,甲想将涉案房屋从乙的手中收回的想法,是很难依法得到实现的。还有的律师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的成交价为QQ万元,比正常的成交价低了近数百万元,甲可以根据如此显失公平的内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涉案的《买卖合同》,但是,该《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今已经超过一年的法定除斥期,因此,这条路甲也无法走得通。

根据这些律师的解答意见,甲感到从乙的手中收回涉案房屋无望,遂提出能否因为乙并没有支付该《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款QQ万元,而要求乙支付该款项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有的律师答复甲,因为根据《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已经登记到乙的名下,所以,据此可以推定乙已经向甲支付了该QQ 万元,否则,甲就不会配合乙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

得到这些律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意见以后,甲更加气愤但又感到无助,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针对诸如此类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我们不能简单的不顾案发背景等因素,冷漠的搬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而是应该根据我们以往圆满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更多的从类似案件的共性以及类似案件可能出现的几种法律结果进行分析,然后再根据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原则,针对具体案情处理本案,才能取得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良好法律结果。所以,认真研究案发背景等因素,依法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应该是我们具体处理本案的二个关键工作要点。

甲认同我们的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认为,在后续证据证明甲对我们的陈述“为真”的逻辑前提下:

在案发背景的问题方面,我们不能因甲、乙双方的矛盾现状而一叶遮目,即认定“乙和甲胡搅蛮缠”就是本案的案发背景。我们更应该回首看到,当初“乙向甲提出改善自己住房的要求,甲遂将涉案房屋给乙居住。后乙提出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乙的名下,甲表示同意”这一事实背后隐含的甲、乙之间的父子亲情。

在类似案件的共性方面,当事人一般都有这样一种普遍的心态,即面对矛盾当事人都迫切希望能把是非辨明的一清二白,以排解自己不被理解的郁闷。

在可能出现的几种法律结果方面:类似案件一般会有这样几种法律结果:

1、是非在当事人之间被辨明的一清二白,问题确实依法得到了解决,但是,当事人之间的亲情由此荡然无存。今后,当事人彼此之间在内心相互仇恨,行同路人。

2、是非在当事人之间被以“和稀泥”的方式淡化了,结果,事情解决以后,当事人之间心存芥蒂,今后彼此之间不温不火,亲情淡如一碗白开水。

3、不仅把是非在当事人之间被辨明的一清二白,而且化解了当事人之间亲情的梗阻,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得到了修复和延续。

所以,我们对类似案件应该追求的是第3种工作效果。但是,我们同时也不能忽视存在于类似案件中的这样二个问题:第一,“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情感因素;第二,“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过错”所持的态度,对类似案件法律走向的重大影响。因此,黄晨婕律师这样设计了自己的基本工作思路:

1、针对“乙先是和甲纠缠,后言行严重失当,最终和甲胡搅蛮缠”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的威慑,让乙自我醒悟自己行为之不当,继而改变自己态度,这是争取实现本案出现第3种结果的重要因素。

2、如果乙能够自我醒悟自己行为之不当,继而改变了自己态度,让甲因“乙先是和甲纠缠,后言行严重失当,最终和甲胡搅蛮缠”而产生的郁闷得到化解,这是我们需要高度重视我们具体工作方式才能解决的问题,但是,根据一般人正常的社会行为规则,如果“晚辈”能够“自我醒悟自己行为之不当,继而改变了自己态度”,“长辈”的郁闷是具备慢慢化解之可能的。

3、并不排除乙完全不能“自我醒悟自己行为之不当”甚至变本加厉之可能,如果这样,就必须坚决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所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如果我们坚决要求“从乙的手中收回涉案房屋”,这确实存在一个和现有合法的物权登记相冲突的问题,这无疑会增加甲维权的难度。

但是,“因为根据《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已经登记到乙的名下,所以,据此可以推定乙已经向甲支付了该QQ 万元”的观点,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用“推导”的方式解决证据问题,是在这样前提下下能适用的,即:另外的事实必须是由已知事实必然可以推导出的事实,而不是或然可以推导出的事实。因此,涉案房屋的物权已经登记到乙的名下,只能推导出乙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物权这一唯一结论,并不能必然推导出“乙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的结论。因为,先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后支付购房款,在房屋买卖的实践中,也是完全可能的。所以,“乙是否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依法应该是一个乙需要举证证明的问题。

因此,在我们不将“和物权登记制度相冲突”作为首选行为的情况下,甲可以选择要求乙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先维护甲本人的核心权利,再同步观察乙是否会因此而自醒的问题。

甲充分认可黄晨婕律师前述理性、合法的分析意见。

为彻底获得诉讼的主动权,黄晨婕律师建议甲在要求乙支付购房款QQ万元时,合理扣除“乙提出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乙的名下,甲表示同意,乙非常感激,给了甲的那2万元”。甲对此表示理解。

诉讼过程中,乙还认为自己在法庭可以继续像在家里那样恃宠耍赖,胡搅蛮缠,对此,黄晨婕律师严肃指出,在法庭已经核实甲对本案案情陈述“为真”的前提下,乙应该充分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如果乙任由情绪所裹挟而一意孤行,不懂得先处理心情,再处理事情的人伦要领,法律是不会迁就乙这种言行任意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也认为,“乙是否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应该是一个乙需要举证证明的问题,乙不懂得法律的精神,不知道融情于理、融情于法的道理,法律是不会迁就这种行为的。

【案件处理结果】 乙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主动向甲道歉,甲的心情得到了舒畅,撤销了对乙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