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紫琴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娴熟运用证据理论,促进法院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案外人乙系夫妻关系有子女三人,分别为丙、丁、戊。
AAAA年AA月AA日,乙书写《说明》一份,说明BBBB年BB月BB日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丙出资购买的,该房屋应该归丙所有。
CCCC年CC月CC日,乙因病去世。丙持该《说明》,认为乙通过“遗嘱”确认涉案房屋是丙借乙的名义购买的,丙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但甲认为,涉案房屋是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乙的“遗嘱”无效,丁、戊也和甲持相同观点,认为涉案房屋不应该归属于丙一人所有。
丙及甲、丁、戊三方各执己见。甲、丁、戊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的承办律师认为,因为涉案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乙在“遗嘱”中表示,涉案房屋是丙出资购买的,该房屋应该归丙所有,所以,本案的诉讼走向,对甲、丁、戊三方不是乐观的。
我们认为,乙书写的《说明》是不能作为乙的遗嘱对待的。
本案中,在乙自己书写的《说明》中,关于“涉案房屋系丙出资购买的,该房屋应该归丙所有”的这一部分内容,在证据种类上,只能属于“当事人陈述”。因为丙采取书面的方式说明“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该“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种类就升格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这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和效力的理解错误。
甲认为,涉案房屋是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证据种类上也是“当事人陈述”。
同样都是“当事人陈述”,认为乙采取书面的方式说明“当事人陈述”内容,该陈述内容的法律效力就高于甲的“当事人陈述”之内容,这也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和效力的理解错误。
因此,有效的处理本案,我们必须正确的认知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属性。为此,我们及时的更换了具体承办本案的承办律师。
杨紫琴律师接手本案后认为:
①因为涉案房屋是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登记在乙的名下,因此,在涉案“当事人陈述”相互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凭证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这应该是指导我们具体处理本案的基本原则。据此,是可以改变所谓诉讼走向“对甲、丁、戊三方不是乐观的”之错误认知的。
②根据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凭证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涉案房屋显然是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的诉讼走向,未必对“甲、丁、戊三方不是乐观的”。
据此,杨紫琴律师首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交了自己的前述分析意见,成功的引导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不再将乙书写的《说明》作为书证对待,而将该《说明》作为涉案房屋二个共有人各自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不同观点进行认定。
丙为了增信乙书写的《说明》之证据效力,又提出:
1、涉案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均是丙个人安排、出资和采办。涉案房屋的管理、维护以及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用均是丙缴纳的。
2、虽然乙是在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上的签字人,但丙持有缴纳涉案房屋购房款的凭证。
丙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丙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丙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涉案房屋并非甲及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甲、丁、戊无权按遗产继承主张权利。
对此,杨紫琴律师反驳:
1、涉案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均是丙个人安排、出资和采办、涉案房屋的管理、维护以及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用均是丙缴纳的,充其量可以认定为丙对父母履行的赡养义务或帮助,此类义务或帮助,甲、丁、戊也是以不同方式进行的。因此,丙的这些证据并不能构成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对抗,
2、乙是在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上的签字人,但丙持有缴纳涉案房屋购房款的凭证,只能说明丙是代乙缴纳购房款的,不能构成《购房合同》主体的变更。
所以,乙的主张,不能动摇“①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②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是在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乙在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上的签字以及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已经得到了支付完成的”这二个事实。
同时,杨紫琴律师还向法院提供了这样一份证据,即BBBB年左右,丙在法院审理其与他人的一场诉讼(以下简称:“他案”)过程中,丙向法院陈述:自己系失业人员,其丈夫因病导致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以此证明丙在涉案房屋购买前后,并不具备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的经济能力。
丙由于无法否认自己在他案”中的陈述,又提出,甲应该证明自己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经济能力。
对此,杨紫琴律师反驳,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足以免除甲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经济能力的举证义务。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其他人针对自己已经获得的物权登记,出示其物权登记的对价。所以,丙要求甲证明自己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经济能力,实属无理缠诉。
同时,杨紫琴律师还提出,因为乙亲笔书写的《说明》内容,是基于乙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属性的错误认知而产生的,因此,乙亲笔书写的《说明》内容,因为乙法律认知的错误,不能成为指导本案如何处理的有效证据。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杨紫琴律师的意见,判决认定涉案房屋是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乙死亡后,属于乙的遗产部分(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由甲、丙、丁、戊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