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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判返还“私吞”的物业费等,律师发现一审忽略的关联事实,促成二审撤销原判,还员工公道。-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0/9/23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视觉明锐,单刀直入引导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丙公司诉称,甲原系丙公司员工丙公司管理A小区工作中,甲是负责停车场管理的具体负责人,乙是小区物业管理处的经理。B年至C期间内甲、乙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合谋私分业主停车费、物业费等费用,并将以上款项据为己有。要求甲、乙二人返还停车费、物业费等费用DD万元。

辩称:自己收到的停车费、物业费等已经通过上交给了丙公司。否则,这部分业主的私家车是不可能开通小区的蓝牙门禁,正常进出小区大门的。所以自己不能向丙公司返还停车费、物业费等费用DD万元。

辩称,自己并没有收取所述的前述款项,丙公司不能要求自己和甲共同返还停车费、物业费等费用DD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甲向丙公司返还EE万元,乙向丙公司返还FF万元,合计DD万元。

甲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提起上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关键在于一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此,办理二审案件典型区别于一审案件的要旨是:第一,要明白办理二审案件和办理一审案件的区别;第二,要明白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的主要工作内容和一审法院主要工作内容的区别。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认真研究了一审判决和一审卷宗后发现,一审法院判决甲向丙公司返还EE万元,乙向丙公司返还FF万元的事实依据是:甲称涉案款项已经交给了乙,而乙却称未收到甲的款项。在此情形下,这部分业主的私家车能够正常进出小区大门说明,即使丙公司未收到甲上缴的涉案款项,也可以说无需丙公司收到涉案款项,这部分业主的私家车都能够正常进出小区大门。甲以这部分业主的私家车能够正常进出小区大门证明自己已经将涉案款项交给乙,证据不足。甲声称自己已经将涉案款项交给了乙,乙表示否认,故甲、乙至少有一人在讲假话。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甲未将款项交给乙和丙公司。

对此,邓超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规则,是错误的。

首先,一审判决错误的认定了这部分业主的私家车能够正常进出小区大门的原因。

对于蓝牙门禁系统来说,门禁系统在没有接受相应计算机指令的情况下,是不会对相关私家车放行的,这是一个一般人都应该知道的计算机操作常识。因此,乙是否将甲上缴的涉案款项交给丙公司,不是门禁系统是否对相关私家车放行的条件。门禁系统对相关私家车放行的条件,应该是该门禁系统是否对门禁发出了相关指令。

其次,一审判决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与本案有重要关联的事实。

门禁系统发出相应计算机指令的权利,是控制在丙公司手中,还是由甲、乙双方或甲、乙某一方控制,这是一审判决完全没有意识到的一个与本案有重要关联的事实。

所以,根据对本案事实的研究,邓超律师认为,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引导二审法院的法官去认定“对门禁系统发出相应计算机指令的权利”究竟掌握在谁的手中,是让二审法院正确认知本案事实真相的关键。

所以,邓超律师在本案二审过程中,单刀直入的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调查“对门禁系统发出相应计算机指令的权利”在谁手中的问题。

由于邓超律师抓住了与能说明丙公司是否收到甲上缴涉案款项有重要关联的法律要素,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对此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根据邓超律师的提议,二审法院查明以下两个事实:

第一、业主进入小区,必须开通蓝牙功能,否则无法正常进入小区。

第二、开通蓝牙功能需丙公司的电脑。该电脑设有密码。而该密码甲是不可能掌握的。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进行查明,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判决。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