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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办案提纲-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优秀法律文书

2019/12/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XXXX)年度道民字XXXXXX

 

【入选优秀法律文书的理由】

     通过办案提纲,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以及实现方式论证清楚,达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顺利实现、不走弯路之目的。

 

    案由: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委托人甲,女(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乙,男(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或被告)


一、案件的由来

 

XXXXXXXX日,我方当事人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们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帮助其处理与对方当事人乙之间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为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特制定办案提纲如下。供办案律师参考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AAAAAAAA日,我方当事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当事人乙离婚。

BBBBBBBB日,法院A判决认定,本市XXN室房屋系甲和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A判决还认为,N室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尚未达到办理产权登记的五年期限,遂只判决我方当事人甲享有N室房屋产权的30%,对方当事人乙享有70%,未对N室房屋进行实际分割。

现,N室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但对方当事人乙拒绝办理产权登记,也不愿就N室房屋实际分割事宜与我方当事人甲进行协商。

 

三、我方当事人的请求

 

    1、希望通过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办理N室房屋的产权登记

2、希望法院对N室房屋依法进行实际分割。

 

、办案思路

 

(一)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我方当事人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虽然A判决鉴于判决当时N室房屋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只判决我方当事人享有N室房屋产权的30%,对方当事人享有70%,未对N室房屋进行实际分割。但是,此生效判决,确定了我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比例和份额。

所以,在N室房屋目前已经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有权根据A判决,要求将N室房屋产权30%的登记到自己名下。

同时,由于A判决虽然判决我方当事人享有N室房屋产权的30%,对方当事人享有70%,但是,A判决并未判决对方当事人办理(或协助我方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所以,在对方当事人乙拒绝办理N室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形式,要求N室房屋产权的30%登记到自己名下。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最大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和我方当事人具有诉讼请求有关的问题

因为A判决鉴于判决当时N室房屋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虽未对N室房屋产权进行实际分割,但是,已经判决我方当事人享有N室房屋产权的30%,对方当事人享有70%,所以,我方当事人的权利依据是A判决,权利内容是可以依法要求将N室房屋产权的30%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

因此,我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只要主张将N室房屋产权的30%登记到自己名下即可,而无需再对自己的权利依据和内容进行再次确认。所以,我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归入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案由,而是应该直奔析产,依法要求分割共有财产。这一点,办案律师要向我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律关系释明工作。

当然,如果诉讼过程中,法院(包括法院立案庭)要求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有协助办理N室房屋产权30%的义务,甚至一定坚持本案是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我们也可尊重法院的意见办理。

但是,我们的办案律师心里必须明白,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是以离婚时有未处理财产为事实基础的,而本案中,A判决虽然鉴于判决当时N室房屋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只判决我方当事人享有N室房屋产权的30%,对方当事人享有70%,因此,判决N室房屋由当事人按份共有,也是一种财产分割方式,这是基本的法理。所以,就N室房屋而言,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享有N室房屋产权的30%,对方当事人享有70%,应该是已经对N室房屋的产权进行了确认,而不是没有进行确认。

所以,准确的说,因为A判决已经判决我方当事人享有N室房屋产权的30%,因此,对我方当事人来说,我方当事人主张将N室房屋产权的30%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这一权利是具有排他性的,是不因对方当事人配合而独立存在的。这就好比继承案件,权利人的继承权是排他的,而不是基于其他继承人的配合而存在的,是一个道理。

综上所述,我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应该是,要求将N室房屋产权的30%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

2、实现我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的具体方式。

因为我方当事人要求将N室房屋产权的30%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这一诉讼请求是抽象的,因此,根据诉讼请求必须明确的法律要求,我方当事人在起诉时仅仅要求将N室房屋产权的30%登记到自己名下是不够的。

所以,我们的办案律师还需要和我方当事人仔细沟通、研究,我方当事人将N室房屋产权的30%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具体方案,定夺该方案是否需要在诉讼请求中一并体现,还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如果我方当事人将N室房屋产权的30%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具体方案,不在诉讼请求中一并体现,甚至在诉讼过程中,我方当事人也没有具体的分割方案,而是将具体的分割方案甩给法院,这是既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也不是我方当事人的有益选择。

3、另外,我们的办案律师,在具体处理本案的过程中,还需要时刻把握住这样一个法律核心。

因为N室房屋,已经是一个经法院判决按份共有的房屋,因此,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的权利核心,是将N室房屋的30%产权,具体划分到我方当事人自己名下,不存在我方当事人需要先获得权利份额,再析产的问题。我方当事人的权利份额,已经由A判决这一生效判决通过判决主文予以确认。

把握住这个核心,是可以化解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很多问题的。把握住这个核心,我方当事人在本诉中的权利实现层次,就很清楚了:

第一,或分割房屋实体。

第二,或由对方当事人作价收购我方当事人的30%房屋产权或由我方当事人作价收购对方当事人的70%房屋产权。

第三,变卖该房屋,由我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按照3:7的比例,分割N室房屋的房屋变卖价款。

 

    (三)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及我们的对策

对方抗辩:房屋不能分割自己也没有经济补偿能力;如果变卖该房屋,自己会没有住处为由,拒绝对当事人进行补偿,也拒绝分割N室房屋实体

我们的抗辩思路:

我们首先要向法庭强调,依法分割按份共有的房屋,只能采取分割房屋实体;共有人相互作价收购;变卖该房屋,按照比例分割N室房屋的房屋变卖价款这三种方式进行。至于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分割,可以由法院依法判决执行。

其次,我们要向法院说明,按份共有财产所有权人,以自己的困难,拒绝承认其他按份共有人的权利,甚至侵占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财物,是不合法的。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和我方当事人开庭前充分交换意见,让我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本办案提纲的含义,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与我们的办案律师保持走向上的一致。切忌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对方胡搅蛮缠什么,我们就针锋相对的回应什么,最后言多必失,混乱了我们预定的诉讼方向。

2、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们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