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多律师事务所全天候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恋爱期间取走对方银行存款,分手后被指控盗窃,如何才能不被定罪处罚?-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19/7/1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迎春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案情分析理解仔细,辩护技巧运用得当,免除当事人可能面临的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被害人乙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银行卡内的N千元被朋友甲盗走,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刑事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刑事侦查程序终结以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甲委托我们代理审查起诉阶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程序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案件的事实公安机关应该已经基本查明,涉案证据也应该基本到位。所以,此类案件,辩护律师一般都是以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方面入手,开展辩护工作的,这是辩护律师通常处理刑事案件时比较实务的做法。但是,从律师依法、全面履行辩护职责的角度出发,不受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程序终结之羁束,审慎对待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程序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应该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依法处理好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高迎春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甲沟通以后,犯罪嫌疑人甲向高迎春律师陈述,二年前,被害人乙及其父亲、哥哥、姐姐在甲的家中一起吃饭时,甲、乙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乙就一直住在甲的家中。后,双方一起到本市打工,甲租了一间房屋与乙共同居住。因乙小时候发烧,头脑有些不好,反应比较慢又不识字,所以,乙不会操作银行的ATM机。于是,乙每月的工资都是乙将现金交给甲,由甲存入乙的银行卡内。乙要用钱的时候都是甲去取(有时从甲的银行卡提取,有时是从乙的银行卡提取),然后再把现金交给乙。今年春节前,甲乙双方一起到浴室洗澡,准备回老家过年,因为甲的存款已经所剩无几,所以,甲就拿着乙的银行卡到银行柜台取了N千元。这N千元,在过年期间已经由甲和乙花费掉了。甲承认自己从乙的银行卡中提取这N千元时,乙确实不知情。春节以后,甲、乙双方恋爱关系破裂,乙的亲属要求甲补偿乙M万元,甲没有答应。所以,甲认为,乙是在亲属的指导下,才向公安机关报警,指控甲盗窃其N千元的。甲希望高迎春律师能为其做无罪辩护。

高迎春律师认为,根据甲的陈述,认定甲构成盗窃犯罪是很牵强的。但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程序终结后,已经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情况下,贸然采取控辩双方对立的方式进行无罪辩护,是不明智的。因此,认真地研究公安机关为什么会将本案作盗窃犯罪立案,并在侦查终结以后,以甲构成盗窃犯罪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原因,很可能给本案的辩护工作找到最得当的契机。

为此,高迎春律师认真的研究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通过阅卷,高迎春律师发现,虽然根据甲的陈述,二年前,被害人乙即和甲确定了恋爱关系。但是,乙在报警时,以及公安机关在对乙和甲进行的数次询问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将彼此之间的关系表达为“朋友关系”。

据此,高迎春律师认为,由于甲承认自己从乙的银行卡中提取这N千元时,乙确实不知情,所以,如果甲和乙仅仅是一般朋友关系,那么,甲的这一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盗窃犯罪的。但是,“朋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另外一种含义,即“朋友关系”是暗指“恋爱关系”。因此,公安机关很可能把甲、乙之间的“朋友关系”绝对理解为一般朋友关系,公安机关才将本案作盗窃犯罪立案,并在侦查终结以后,以甲构成盗窃犯罪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以后,高迎春律师分析,在甲、乙双方是“恋爱关系”的事实可以成立的情况下,如果“乙每月的工资都是乙将现金交给甲,由甲存入乙的银行卡内。乙要用钱的时候都是甲去取(有时从甲的银行卡提取,有时从乙的银行卡提取)”,是甲、乙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已经形成的生活习惯,那么,即使甲拿乙的银行卡到银行柜台取了N千元,乙确实不知情,甲也是不会构成盗窃犯罪的。更何况该N千元,在过年期间是由甲和乙一起花费掉的。

但是,由于办理刑事案件和办理民事案件的法定规则的不同,所以,证明甲、乙双方是“恋爱关系”;②“乙每月的工资都是乙将现金交给甲,由甲存入乙的银行卡内。乙要用钱的时候都是甲去取(有时从甲的银行卡提取,有时从乙的银行卡提取)”,是甲、乙双方在生活中已经形成的生活习惯;③N千元,在过年期间是由甲和乙一起花费掉的,这三个问题,辩护律师是不宜径行取证来证明的。

另外,由于根据甲的陈述,“因乙小时候发烧,头脑有些不好,反应比较慢又不识字”,所以,辩护律师直接向乙核实有关情况,很可能会让辩护律师陷入“唆使被害人改口”的法律是非。

因此,高迎春律师决定,对本案不采取作无罪辩护的方式处理,而是采取提请检察院对甲、乙双方是不是“恋爱关系”?②“乙每月的工资都是乙将现金交给甲,由甲存入乙的银行卡内。乙要用钱的时候都是甲去取(有时从甲的银行卡提取,有时从乙的银行卡提取)”,是不是甲、乙双方在生活中已经形成的生活习惯?③N千元,是不是在过年期间是由甲和乙一起花费掉的?这三个问题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方式,来开展自己的辩护工作。

同时,高迎春律师还通过沟通让甲理解,一旦这三个问题被检察院核实清楚且确实是如甲陈述的一样,甲应该相信检察院是会实事求是的依法处理本案的。

甲认为高迎春律师的辩护方案是理性的,这样做,既可以让检察院实事求是的依法处理本案,也避免了自己可能因为“翻供”而被从取保候审变为收监的可能性。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甲、乙双方是“恋爱关系”;②“乙每月的工资都是乙将现金交给甲,由甲存入乙的银行卡内。乙要用钱的时候都是甲去取(有时从甲的银行卡提取,有时从乙的银行卡提取)”是甲、乙双方在生活中已经形成的生活习惯;③N千元,在过年期间是由甲和乙一起花费掉的。据此,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案件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撤销该刑事立案,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