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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房子怎么分? 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19/4/1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关系梳理清晰,争议焦点总结准确,说法讲理透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乙原系男女朋友关XXXXXXXX日,甲、乙共同和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以NNNN/平方米,总价MMM万元的价格,购买X室

付款方式为:首付款AA万元甲出资BB万元,乙出资CC万支付。余款DDD万元,使用甲的公积金贷款EE万元、以甲名义办理的商业贷款FF万元支付。

一年后,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此后,购房余款由甲一人继续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支付。

又一年后,乙提出X室房屋可以归甲所有,但甲需对乙进行经济补偿。甲同意乙的意见。但是,甲、乙双方对自己在X室房屋中各自应有的产权份额以及甲需要对乙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乙双方对自己在X室房屋中各自应有的产权份额以及甲需要对乙进行经济补偿具体数额问题的争执,本质上是一个问题,而不是二个问题。

1、甲、乙双方各自对X室房屋应有的产权份额是基础,得房屋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偿,只是处理该问题的形式,而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2、甲、乙双方在X室房屋中各自应有的产权份额,是与甲、乙双方购房出资比例有重要关联的。

所以,如何认定甲、乙双方在X室房屋中各自应有的产权份额,本质上就是如何认定甲、乙双方购买X室房屋的房出资比例。解决好这个问题,处理本案就水到渠成了。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进入本案的案情后发现:

  1. 以甲、乙双方购房时的男女朋友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为依据,对于X室房屋,在目前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情况下,X室房屋系甲、乙双方按份共有的房屋,这是毋庸置疑的法律事实

    第二,乙提出X室房屋可以归甲所有,但甲需对乙进行经济补偿,甲同意乙的意见。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即:甲、乙双方对于在甲获得X室房屋的全部产权以后,以乙对X室房屋按份共有的产权比例为基础由甲对乙进行经济补偿为原则处理涉案房屋,均是认可的。

    第三,虽然甲、乙双方均认可前述原则,但是,针对甲应该向乙补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的问题,甲、乙双方的具体意见是不一致的。我们只有从本质上理解甲、乙双方的这一不一致,我们才能找到正确处理好本案的节点。即:甲、乙双方对补偿具体数额问题的意见不一致,本质上是甲、乙双方对自己在X室房屋中,各自应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比例问题的意见不一致,而不是其他问题。

    第四,甲、乙双方虽然对自己在X室房屋中,各自应有的房产份额,意见不一致,但是,针对X室房屋的产权归属,甲、乙双方在有些问题上,意见还是一致的。

    ①在首付款AA万甲出资BB万元,乙出资CC万支付这个问题上,甲、乙双方对于根据自己的首付款出资数额确定自己的相应的产权份额,双方的意见是一致的。

    ②由于甲、乙双方分手后,购房余款由甲一人继续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支付,所以,对于甲、乙双方分手后,甲独自支付购房余款所对应的房屋产权份额归甲所有这个问题,甲、乙双方的意见也是一致的。

    第五,以前述分析意见为依据,甲、乙之间的争议焦点,应该是甲、乙之间对双方没有分手以前,也就是甲、乙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期间,甲以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支付的购房款所对应的这部分房屋产权,如何归属的争议。

    第六,针对甲、乙之间的争议焦点,乙认为,甲、乙双方没有分手以前,甲以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支付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应该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甲、乙之间应该各半拥有而甲则认为,这部分房屋产权,自始至终都应该归甲一人所有,乙不能主张分割。这是甲、乙之间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对此,朱跃东律师认为,乙之所以主张甲、乙双方没有分手以前,甲以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支付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应该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甲、乙之间应该各半拥有,很可能是乙混淆了男女朋友关系和同居关系的法律区别所导致的。因此,按照甲的观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向法院阐明清楚甲、乙双方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而不是同居关系,是依法实现甲诉讼请求的关键。

    果然,在朱跃东律师代理甲,以甲、乙双方没有分手以前,甲以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支付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应该归甲一人所有为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乙提出的抗辩就是,因为甲、乙双方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所以,在双方没有分手以前,经济上不分彼此。因此,在这一期间,甲以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支付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应该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现在,甲、乙之间应该各半拥有。

    对此,朱跃东律师反驳,对于男女双方来说,在经济方面有所交集,但是没有达到共同生活,经济上彼此混同不分的程度,这是男女朋友关系。而不仅在经济方面有所交集,还共同生活,经济上达到了彼此混同、难以拆分的程度,这才是同居关系。因此,整合以下事实证据:

    第一,首付款AA万甲出资BB万元,乙出资CC万支付,甲、乙之间账目清清楚楚。

    第二,甲、乙之间并没有长期稳定的同居生活。

    第三,购房余款由甲一人以自己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支付,与甲、乙之间的人身关系即男女朋友关系,无直接影响和关联。

    在同居关系中,一方或双方支付购房余款的行为,是以维系同居关系为前提的,是维系同居关系不可缺少的内容。所以,同居法律关系才会出现为了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结果上出现经济彼此混同、难以拆分的后果。

    而男女朋友关系则不一样,具体到本案中,甲、乙双方分手前、后,购房余款均由甲一人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支付的,这作为事实证据,已经证明购房余款由甲一人以自己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支付,并不是完全或唯一以甲、乙双方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为前提的。

    第四,甲、乙双方分手后,购房余款由甲一人继续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支付,并未对甲、乙之间除男女朋友关系以外的任何问题,对乙产生任何与同居关系相类似的影响。例如,他人以为乙属于已婚或离异。他人共认的是,甲、乙之间就是男女朋友关系结束,此后彼此再无人身关系上的关联而已

    所以,前述事实证据证明,甲、乙双方在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并没有达到共同生活,经济上彼此混同、难以拆分的程度。甲、乙双方男女朋友关系期间,经济和人格是相对独立的,而不是像同居关系那样彼此混同、难以拆分的。

    因此,乙认为,因为甲、乙双方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所以,在双方没有分手以前,经济上不分彼此。在这一期间,甲以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支付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应该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甲、乙之间应该各半拥有的观点,是混淆了男女朋友关系和同居关系之间法律区别所导致的,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完全同意朱跃东律师的意见,再次和乙耐心的释明了男女朋友关系和同居关系之间的法律区别,同时建议甲考虑到目前房价呈上涨趋势,以及甲获得该房屋产权以后,还需要乙配合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相关手续等因素,在法院主持下,通过调解的方式和谐处理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