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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执的房产价值远大于申请执行款,法院以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如何破解执行僵局?-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19/3/26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董馨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化解不利的执行僵局有有节,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XXXX年,乙向甲借款N元,承诺一个月内还清。但是,一年后乙未能归还借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借款本息。甲、乙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乙承诺分期还款,法院制作了调解书。

但事后,乙依然按照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内容还款。为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乙名下的一套房产后,以乙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处理房产需要一定时间,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我们帮助其具体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法院查封了乙名下的一套房产后,以乙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处理房产需要一定时间,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敦促法院继续执行本案,才能依法实现甲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董馨律师仔细分析本案的具体情况后意识到执行法院以乙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处理房产需要一定时间,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该是不能简单的从法院执行工作任务繁重而进行推脱这个方面来理解的。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核心原因应该是甲对乙拥有债权的数额远远低于乙房屋的价值,法院感觉此类案件处理周期过长、处理过程复杂。因此,这种结案理由虽然是不够严肃的,但是,甲对乙拥有债权的数额远远低于乙房屋的价值这一问题,我们也不能完全不予正视的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如何打破目前的执行僵局,这才是我们应该为甲提供的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内容。

为此,董馨律师和本案执行法官进行了沟通,通过沟通,董馨律师发现,正如法院所说的那样,乙除本案对甲负有债务外,另外多起债案件也在法院执行。孤立的对待乙所有的负案,均存在债权数额远远低于乙房屋价值的问题。但是,将乙所有的债案件整合起来,诸多债权人目前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债务数额总和,已经大于乙被查封的房价值。

据此,董馨律师向法院提出,该案是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并明确向法院建议,法院应该拍卖乙被查封的房屋,以保护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采纳了董馨律师的意见,恢复了本案的执行工作,拟依法拍卖乙名下被查封房屋。

在打破了执行僵局以后,董馨律师进一步仔细分析本案案情以后注意到:

1、从乙的年龄判断,乙应当有配偶或者曾经有配偶。所以,本案所涉债务很有可能是乙和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如果这样,该债务是乙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乙与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不是由乙一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2、基于以上理由,法院查封的、乙名下的房也极有可能是乙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完全属于乙一人所有。如果这样,法院在拍卖所查封的、乙名下的房屋时,是有一些法律障碍需要排除的。

所以,首先查明本案所涉债务,是不是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也就是说该债务是不是乙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促进本案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肯定是有积极意义的。其次,如果该债务乙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而法院查封的、乙名下的房又是乙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完全属于乙一人所有,那么,将乙的配偶丙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不仅对促进本案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积极意义,而且也能扫除掉法院在拍卖所查封的、乙名下的房屋时,可能会出现一些法律障碍。(备注:处理本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尚未颁布。此通知颁布后,未经审判程序,债权人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现在已经不能以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了。债权人要在审判阶段就将举债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然后才能在判决生效以后,要求举债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于是,董馨律师通过调取乙的婚姻信息的方式在确认本案所涉债务是乙和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是乙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董馨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追加乙的配偶丙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法院接受了董馨律师申请后,董馨律师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查到除法院查封的、乙名下的房屋是乙、丙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外,丙的名下,还有一套属于乙、丙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这样,就为法院下决心拍卖法院查封的、乙名下的房屋,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执行条件。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拍卖了法院已经查封的、乙名下的房屋,通过拍卖所得价款,实现了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