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9/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迎春
(XXXX)年度道民字XXXX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委托人:甲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乙公司(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
一、案件的由来
委托人甲公司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们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事宜。
为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特制定办案提纲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甲公司和乙公司双方签订《XX外墙保温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发包方:对方当事人,承包方:我方当事人。
在我方当事人施工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偷工减料,分别对我方当事人罚款2万元、2万元、15万元,共罚款19万元。我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此三项罚款不应该。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经审计决算,对方当事人的工程部、核算部、物资部、财务部、公司分管副总、公司总经理、集团工程审计中心均签字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NNN万元(包含工程款5%的质保金MM万元),并同意办理结算。我方当事人对工程结算金额无异议。
目前,对方当事人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KKK万元,尚有QQ万元(工程款YY万元+质保金MM万元)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要求确认及时给付剩余工程款为QQ万元。对方当事人未答复。后我方当事人又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向对方当事人寄发《律师函》,要求对方当事人确认未给付工程款QQ万元,对方当事人亦未答复。
以上有我方当事人的陈述、分包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审计决算报告上的签字等证据证明。
三 、我方当事人的要求和想法
1、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工程款YY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质保金MM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我方当事人的要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对方当事人尚有工程款QQ万元(工程款YY万元+质保金MM万元)未给付,对方当事人应当支付。
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经审计决算,对方当事人的工程部、核算部、物资部、财务部、公司分管副总、公司总经理、集团工程审计中心均签字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NNN万元(包含工程款5%的质保金MM万元),目前,对方当事人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KKK万元,尚有QQ万元(工程款YY万元+质保金MM万元)未支付,因此,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我方当事人支付QQ万元(工程款YY万元+质保金MM万元)。
2、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我方当事人支付QQ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分包合同约定:
(1)对方当事人应于对方当事人在审计决算报告上签字后三日内向我方当事人足额支付工程款。但是,对方当事人至今尚未支付YY万元工程款,因此,对方当事人应该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YY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2)分包合同约定:“5%质保金保修期满二年后30天内无息付清。”
目前,保修期满二年后30天早已超过,所以,对方当事人应该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质保金MM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尽快向法院起诉,争取法院依法支持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抗辩理由1】对方当事人认为,我方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并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对我方当事人罚款19万元。故19万元工程款不应支付给我方当事人。
【我们的对策】对方当事人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并单方作出罚款19万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语言表述】
对方当事人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并单方作出罚款19万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1、我方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偷工减料的行为。对方当事人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我方当事人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2、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行业标准。
我方当事人施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其验收的依据为国家或项目所在地的行业标准。这说明,我方当事人的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是合格的,不存在工程质量缺陷,不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3、对方当事人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单方作出罚款19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分包合同虽然约定:“发生以上条款约定情形的,以对方当事人所拍照片或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或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而无须任何其他证据,也无须我方当事人认可或确认”。但是,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因工期、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此合同条款,依法应该作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处理。对方当事人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对方当事人需举证证明我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而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对我方当事人罚款。直接对我方当事人罚款是不合法的。
另外,在对方当事人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能够举证,且我方当事人难以反驳情况下,我们可以适用约定违约金过高,作为我们的第二道防线。
【抗辩理由2】对方当事人认为,我方当事人没有开具相应的税费发票,故不应支付工程款。
【我们的对策】对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是不以我方当事人开具发票为前提条件的。
【语言表述】对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是不以我方当事人开具发票为前提条件的。
分包合同对于我方当事人开具的发票作出明确的约定,即发票需符合XX地方财税规定即可。但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必须要以我方当事人开具发票为前提条件。因此,对方当事人没有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我方当事人没有义务开具对应的发票,不能成为对方当事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另外,借鉴我们办理其他案件中的一些观点:开票是需要对方配合的,例如告知我方开票抬头,税号、票面金额、发票种类等等。如果对方不能证明自己履行了配合义务,对我方来说,就可以认为对方是恶意阻就付款条件了。当然,这个问题很可能扯不清,但是,扯不清就不能单向归责我方了。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当事人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收集诉讼材料,尽快向法院起诉。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迎春
XXXX年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