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7/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程序选择、运用得当,依法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便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为自己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险),并于当日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保险公司足额支付了保险费用。
次月,甲雇佣的驾驶员丙在施工现场驾驶该车作业时,将戊碰伤。丙等将戊送至医院治疗,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丙拨打110报警,交警勘验现场后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戊出院后,甲委托丙与伤者戊协商处理赔偿事宜。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戊与丙达成调解协议:
1、甲除已付戊医疗费XX万元整外,一次性补贴戊误工费N万元整。
2、此次纠纷一次性调处结束,双方当事人不再为同一事起纠纷。
随后,丙代表甲当场支付给戊误工费N万元。后,甲将丙垫付的费用支付给丙。
甲多次与乙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乙保险公司均认为,第一,虽然戊与丙(甲的委托人)达成调解协议,但是,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认定本次事故不是交通事故,而没有明确认定丙驾驶该车将戊碰伤这一事故,是不是确实发生;第二,戊与丙达成调解协议仅仅涉及到医疗费和误工费,未覆盖保险公司可能理赔的全部范围,而保险公司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处理保险赔偿事宜的,所以,甲要求理赔,尚不具备保险合同约定的一次性理赔条件。基于以上二点理由,保险公司拒绝和甲沟通理赔问题。
甲向其他律师咨询,其他律师答复甲,保险公司涉嫌故意拖延和拒绝理赔,建议甲就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
为此甲向我们律师咨询,询问如何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首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基本法律关系是很清楚的,乙保险公司应该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的法律责任。其次,因为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自主的原则,当事人就自己全部权利的一部分先行主张,是合法的,所以,其他律师认为,甲可以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保险公司就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对甲进行理赔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由于戊与丙达成调解协议仅仅涉及到医疗费和误工费,未覆盖保险公司可能理赔的全部范围,这是事实,所以,如果甲先向法院起诉,仅仅要求乙保险公司就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进行赔偿,那么,医疗费和误工费以外的其他赔偿内容,甲就需要通过二次理赔,才能全面实现理赔之目的。因此,如何更便捷的实现甲理赔之目的,避免甲二次诉讼,是我们需要认真探讨解决的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
1、虽然交警认定本次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但是,交警认定本次事故不是交通事故,显然是以本次事故确实存在为前提的,因此,乙保险公司关于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明确认定丙驾驶该车将戊碰伤这一事故确实发生的观点,是错误的。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身足以证明丙驾驶该车将戊碰伤这一事故是确实发生的。
2、虽然乙保险公司关于“戊与丙达成调解协议仅仅涉及到医疗费和误工费,未覆盖保险公司可能理赔的全部范围,而保险公司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处理保险赔偿事宜,所以,甲要求理赔,尚不具备保险合同约定的一次性理赔条件”的观点,虽然在法理上是很值得商榷的,但是,如果甲先向法院起诉,仅仅要求乙保险公司就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进行赔偿,那么,医疗费和误工费以外的赔偿内容,甲就需要通过二次理赔,才能全面实现理赔之目的。这对甲来说,显然是会增加维权成本的。
因此,朱跃东律师建议甲先和戊协商,希望戊就本次事故医疗费和误工费以外的赔偿内容向法院起诉甲,待法院就这些内容依法作出判决后,甲再一并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这样,甲因本次事故可能付出的维权成本肯定会大大节省。
甲同意朱跃东律师的前述法律分析意见。甲和戊沟通后,戊就残疾赔偿金等医疗费和误工费以外的赔偿内容,向法院以甲为被告提起了诉讼。法院很快就戊的起诉进行了判决,支持了戊的诉求。
以法院支持戊诉求的判决书,戊与丙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证据,朱跃东律师代理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求,判决乙保险公司对甲全面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