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28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迎春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对看似简单的案件,依然认真、深入、全面的分析案情,有效预测和防范诉讼风险,依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乙、丙三人共同发起设立A公司。公司章程约定:甲出资XX万元,占公司股份20%;乙出资YY万元,占公司股份40%;丙出资ZZ万元,占公司股份40%。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A公司成立后的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股东出现矛盾。乙想购买甲和丙的股权,自己单独经营A公司。
乙召开股东大会,甲、乙、丙三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并形成《A公司股东会议(纪要)》。纪要内容为:甲以XX万元的价格将自己20%的股权转让给乙,丙以ZZ万元的价格将自己40%的股权转让给乙,并约定了给付时间和给付方式。
次日,甲、乙、丙三股东签订《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内容与《A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一致。
后,乙不履行转让协议,甲、乙、丙三股东也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甲数次要求乙履行转让协议,给付股权转让款XX万元,乙均不理睬。为此,甲向我们咨询,如何具体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甲向我们提供的公司章程、《A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以及转让协议这三份与A公司股权有关的重要文件,分析甲、乙、丙三人的文化程度及法律意识,应该能感觉到甲、乙、丙三人均是具备一定文化程度且有一定法律意识的。那么,作为均具备一定文化程度且有一定法律意识的甲、乙、丙三股东,按照公司章程、《A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以及转让协议这三份文件,乙向甲支付股权对价,甲将自己的股权变更到乙的名下,应该是顺理成章的。根据甲、乙、丙三人的文化程度及法律意识,乙对此顺理成章的问题,采取不理睬态度,不履行转让协议,是让人费解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高迎春律师仔细研读了A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A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和转让协议后,和我们一样,也存在这样的思考。
高迎春律师认为,本案的案情及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根据《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前述三份文件,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乙作为股权受让人,应该向甲支付股权转让款,这是一个法理清晰、法律走向极其明确的问题。但是,乙对法理清晰、法律走向极其明确的问题,采取不理睬态度,实施不履行转让协议行为,这是极其让人费解的,是不能仅仅简单归结为乙耍无赖这么简单的。乙的行为背后,肯定有内在的原因。
为此,高迎春律师和甲充分的沟通了解案情。沟通过程中,甲向高迎春律师反映,在甲与乙数次就此问题进行沟通的过程中,乙的律师向甲透露,乙采取不理睬态度,实施不履行转让协议行为的理由是,虽然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与《A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一致的转让协议,但是,甲、乙、丙三股东尚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对此,高迎春律师认为,如果甲依据《A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和转让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乙以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之情形,认为自己可以不支付股权对价,是明显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乙的律师对此基本法理应该是不会不知道的。那么,乙的律师既然应该知道这一基本法理,为什么还要向甲透露,乙采取不理睬态度,实施不履行转让协议行为的理由是,虽然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与《A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一致的转让协议,但是,甲、乙、丙三股东尚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以此理由抗辩不履行转让协议有理呢?高迎春律师认为,忽视这个问题就太轻视乙的律师了。
在与甲深入沟通后,高迎春律师从甲的谈话内容中,发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是:A公司在发起设立时,甲出资的XX万元并未汇款到A公司账户,而是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乙。
高迎春律师认为,这个问题是非常严重的,这可能才是乙“有恃无恐”拒绝支付股权对价的根本原因。因为如果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乙在诉讼技巧处理方面,不是以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之情形提出自己不履行转让协议有理,而是在法庭上话锋一转,以甲未向公司出资为由,提出抗辩,那么,如果甲不能通过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公司履行了出资的义务,甲要求乙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就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了。
高迎春律师的分析意见,让甲震惊。甲意识到,自己过去仅仅依据《A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和转让协议,认为本案自己于法、于理都占据主动权的想法,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以后,才知道是非常肤浅的。
高迎春律师指导甲:第一,甲应该以股权转让为主题、为内容与乙进行沟通,对每次的沟通过程采取录音的形式进行搜集固定。第二,甲应该在以股权转让为主题、为内容与乙进行沟通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强调甲已经采取向乙给付现金的方式,将甲应该缴纳的出资款,交给了乙。第三,通过录音形式收集甲已经采取向乙给付现金的方式,将甲应该缴纳的出资款,交给了乙这一关键性证据的过程中,甲应该注意自在言谈举止方面的合法性,以避免将来该录音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之情形出现。
根据高迎春律师的指导,甲与乙见面进行了沟通。沟通过程中,乙承认甲已经出资到位,甲的出资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乙的。
在取得这一关键性证据以后,高迎春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乙根据《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给付甲股权转让款。
正如高迎春律师预料的那样,乙在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中,依然以虽然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与《A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一致的转让协议,但是,甲、乙、丙三股东尚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为由,提出了自己不应该向甲给付股权价款的抗辩。但是,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乙和乙的律师,对此抗辩理由只字未提,而是直奔甲未向公司出资这个主题,抗辩甲要求乙根据《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给付甲股权转让款。
由于甲在起诉前已经在高迎春律师的指导下,已经就甲采取向乙给付现金的方式,将甲应该缴纳的出资款交给了乙,通过录音进行了取证。因此,高迎春律师向法庭出具了甲以现金的方式将出资款交付给乙的谈话录音以及甲从银行提取现金的取款凭证。谈话录音中,乙明确承认甲以现金的方式,将甲应该缴纳的出资款,交给了乙。
在证据面前,本案的主审法官对乙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批评。乙向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愿意向甲支付股权转让款。
事后,甲对高迎春律师表示,专业律师对法律问题的分析,是一门实实在在的学问。专业律师解决问题的法律思路和办法,是有实实在在的内容,不是当事人自己作为非专业法律人士就能够随便把握的。
【案件处理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甲与乙达成调解协议,乙给付甲股权转让款XX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