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4
以小名向借款人出据欠条,并妄图以此推卸还款责任的张某最终还是低下了头。9月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被判令偿还原告罗某借款7000元及利息。
2008年8月,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经朋友李某介绍相识,同年10月,被告张某由于经商急需资金周转,遂向罗某借款10000元,2009年1月,张某向罗某归还借款3000元,余款7000元由张某于2009年1月30日以张老三的名义(系张某小名)向罗某出据欠据一张,欠据载明,今欠到罗某人民币7000元,月息为千分之十,在2009年底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罗某向张某追索上述借款本息,但张某以罗某所持欠据上署名的张老三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罗某出于无奈,遂于2010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偿还尚欠借款7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小名张老三,有证人李某及被告张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在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原告所持欠据确系被告张某书写,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张某长期拖欠原告罗某借款不还,显属不当,故本院对于原告罗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