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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为项目经理职务行为埋单

2014/9/4

    项目经理给工人出具工资欠条,建筑公司却不认账。日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资纠纷作出判决,项目经理出具欠条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建筑公司应该买单。

    2007年至2008年,四川某建筑公司在十堰开发建设一商品房工程。期间,建筑公司派项目经理王某具体负责。王某聘请了打工仔尚某,因拖欠尚某5个月的工资4300元,王某给尚某打了个工资欠条。

    2009年底,尚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项目经理王某兑现其工资4300元。后经裁决,这笔工资由建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堰市张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尚某应聘在原告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工作,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王某给尚某出具有工资欠条,因其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建筑公司支付尚某工资。故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尚某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