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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让土地建房 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2014/9/4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确认原告于某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某村民组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转让款14万元,原告对已进行开发的农用地恢复原状。
    2008年11月11,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某村民组经全体村民签字同意,与原告于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村面积为962.5平方米的农用地,以14万元的价格交由原告进行房屋建设。后原告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被告方少数村民反对无法正常施工,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原、被告私下达成的农用地转让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双方私自转让的土地仍归被告所有。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即组织人员对该地块进行了开发,造成该土地一定程度的破坏,应当进行恢复、平整。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并主动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