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4
去年6月,赵某全权委托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销售自己的一套私产房屋,双方还为此签订了《全权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个月,销售底价为36万元。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中介公司就为房子找到了买主卢某。基于赵某的委托,中介公司当天便与卢某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房价为42.5万元,赵某和卢某各自向中介支付信息服务费4250元。双方同时还约定,合同的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房屋成交价的5%作为违约金。卢某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自愿交付房屋定金1000元。签订合同后,卢某如约交纳了定金和信息服务费。然而一个多月后,卢某却表示放弃购买该房,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卖方赵某将卢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按合同给付违约金。被告卢某提出,合同并非赵某本人所签,而且中介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
由被违约方选如何担责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原告本人所签的问题,因为赵某已经承认是由其委托人代签并予以追认,所以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另外,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所以该按哪项条款承担责任也成为争议的焦点。对此,法官表示,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即为定金罚则。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被告卢某终止履行合同,原告赵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所以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给付违约金。关于中介收取被告定金一事,因原告是中介公司的委托人,中介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违约金后,应将定金返还被告。而被告称中介在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因此事实与本案并无关联,因此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