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4
2004年2月1日,安徽省明光市绿野营林有限公司从该市潘村镇中淮村承包土地947亩栽植经济林木,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承包期为2004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每年每亩承包费160元(不含水费),第一年承包费于挖树穴前给付,第二年起的承包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给付,逾期按日万分之三承担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付,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终止合同。2007年1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将承包费变更为每年每亩180元(含水费),合计每年承包费170460元于每年元月30日前缴清,特殊情况宽延20日,宽延期满后再不给付。迟缴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每年3月3日前不付清承包费,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及土地上的林木。2008年,承包费缴纳宽延期满后,经中淮村多次催要,绿野公司一直未予支付,同年7月31日,中淮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绿野公司付清所欠承包费并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林木。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承包费属违约,应当给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承担了违约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作出了赔偿,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且该片林地及林木在原、被告双方作出补充约定时已经作了抵押,若原告收回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