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4
2005年底至2006年上半年,蔡某等52名当事人先后与宿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前向蔡某等人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如逾期不交房,将按照总房款日万分之十计算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影响,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该批房屋尚未通过验收,无法交房。蔡某等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蔡某等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14万元。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法官了解到该公司延期交房确有客观原因, 遂首先做通开发商的工作,要求其向购房户分别赔礼道歉,请求购房户的谅解。
然后,承办法官又逐个找购房户谈心,使他们自愿降下了过高的诉求,与开发商愉快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