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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拖欠工程款 被诉归还获支持

2014/9/4

    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拖欠工程款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江州区某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黄德耀园林绿化工程款13.6万元和违约金5万元。

    1997年12月18日,原告经营的龙州园林绿化盆景店(乙方)与原崇左县某乡人民政府(甲方)签订《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建造一个园林景点,工程总造价为13万元;甲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的工程款,于1998年7月底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十的工程款,余款于1998年12月底以前付清;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10日,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经结算,工程款为14.6万元,但某乡人民政府仅支付1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某乡人民政府于2003年并入某镇人民政府后,原告也多次向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催讨,但被告均分文未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崇左县某乡人民政府所负债务应当由被告承担。 原告要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