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4
聂某、彭某等29户业主因购买江油市区某商品楼住房,于2007年5月底前各自与江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购房款及其它费用。该合同约定于同年8月30日将商品房交付购买人使用,如开发商逾期交房,则按购房款的万分之三向购买人支付违约金。并约定交房后90日内,开发商为购买人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取得产权证书,逾期则按购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可是,江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至2008年2月1日才正式将商品房交付聂某、彭某等30户业主使用。而商品房所涉及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却拖延至今,迟迟不肯向业主交付。
今年8月,聂某、彭某等30户业以购房合同纠纷为由,陆续起诉到江油市法院,请求该院判令被告江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他们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立即为他们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江油市法院受理这一系列案件后,积极进行调解,于10月12日最终促使原被告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江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庭向聂某、彭某等30户业主支付总金额近16万元的违约金,并承诺在60日内为各户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在明年3月31日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各户业主表示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