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4
杨某在南汇区周浦镇的一处空置房产,从2004年12月起,一直委托中介公司的刘某将该房出租。期间,有部分租房合同是刘某代签,杨某亦予认可。去年9月,一房客不再租房后,杨某曾到刘某处拿钥匙到房中察看,认为房客在使用后存在一些问题,就让刘某帮助处理。不久,客户冯某接受了刘某推荐的杨某的房屋。冯某在简单装修后,即搬入该房。事后,杨某却认为其未委托刘某出租房屋,引起纠纷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冯某归还房屋并恢复原样,支付使用费,赔付搬家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