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2005年2月,32岁的外来妹小雯在嘉定租房做点小生意,认识了有家事的房东53岁的张杰。2006年初,在明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小雯与张杰过起了同居生活。期间,张杰的妻子得知此事后,带着亲属找上小雯兴师问罪,一顿拳脚之后,还砸了她的小店。去年10月,得知小雯怀孕后,张杰要求她到医院做流产手术,结果被她拒绝了。自此婚外恋出现了裂痕。小雯提出如果要流产、分手,男方得支付34万元补偿。去年12月底,在被告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张杰同意补偿小雯包括被打医药费、营养费、物损费以及人工流产手续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全部费用34万元;具体支付时间:2009年1月15日以前支付20万元、2009年1月25日以前支付14万元;小雯在拿到第一笔补偿费后,马上去医院做人工流产;今后双方无任何争议。
可是,协议签订后,却始终不见张杰支付任何款项,眼看着肚子一天天大起来,今年2月,小雯将张杰推上被告席,要求其履行婚外恋分手费补偿协议。
面对小雯的责难,张杰口口声声表示目前没有钱,承诺将来有钱了一定给。那么,这么一份协议是否有效呢?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小雯明知张杰有配偶,张杰知晓自己有家庭的情况下,双方仍同居生活以致小雯怀孕,双方的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且违法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批评教育。
就所谓的婚外恋补偿费等,双方在有关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尽管是自愿签订的,但内容却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规定。因此,最终法院驳回了小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