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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依法推定父子关系成立

2014/9/7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每月承担原告小赵(化名)的抚养费300元,至小赵18周岁时止。

     原告小赵诉称,母亲涂某与被告赵某于1996年自由恋爱,同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19985月,涂某怀孕,同年12月赵某瞒着涂某到新疆参军。1999年初,涂某生下小赵。小赵三个月大时,母亲涂某抱着他到赵某家,结果被赵某父母拒之门外。在无法与赵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无奈的涂某只好带小赵到深圳打工至今。近十年来,赵某从来没有过问过小赵的生活,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由于小赵患先天性心脏病,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在涂某没有能力负担高额医疗费的情况下,小赵将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抚育费10万元并支付医疗费30万元。

     案件审理中,赵某以小赵身份不清、所诉事实自相矛盾、诉讼动机不纯为由,拒绝小赵的DNA亲子鉴定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小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赵的母亲涂某与被告赵某相识后不久即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被告赵某拒绝认可其与原告小赵存在父子关系,拒绝配合原告小赵进行亲子鉴定,且没有提供其与原告小赵不存在父子关系的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赵某与原告小赵存在父子关系,被告赵某应承担对原告小赵的抚养义务。

  法院另认为,对原告小赵要求的10万元抚养费,考虑到被告赵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情况,原告小赵的抚养费应由被告赵某按月支付。原告小赵要求的医疗费30万元的请求,待其发生后可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