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王某诉称,1989年10月与张某结婚,生有一女。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吵架,有时打架。为了孩子,十几年来一直忍让,不愿与张某离婚。但近来,张某的行为已达到不能忍让的地步,且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孩子由我自行抚养;共同财产平房五间归我所有,楼房一套归张某所有。
另因张某怀疑王某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王某在庭审中否认,法院到王某原工作单位调取该单位关于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第三项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破坏了两个婚姻家庭,与有夫之妇私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王某与张某婚后因张某常怀疑王某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照准;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及照顾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关于张某提出王某与她人私奔,对于婚姻的破裂是直接责任人,要求认定王某过错责任,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适当照顾,要求分得平房一半份额一节;因王某所在单位以王某与一有夫之妇私奔为由对王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虽然不能确定王某与她人的同居关系,但王某与她人的不正当关系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且给张某造成严重伤害,王某的责任应予认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至于张某要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问题,本院认为应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为宜,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二、婚生之子小泊由王某自行抚育;三、共同财产中,平房五间归王某所有,楼房一套归张某所有;四、王某给付张某赔偿金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