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女儿诉称,父亲与母亲离婚后,父母曾约定,我上大学及出国深造的费用全部由父亲承担(有承诺书为证),今年我被北京印刷学院录取,按照学校提供的各项费用开支需求,每年学费、书本费、体检费等共计7540元。除此之外,父亲以前每年支付生活费1.2万元,我现在仍需要,加上通讯费每年460元,以上费用共计2万元,要求父亲支付。
林先生辩称,原告1990年出生,截止到2008年已年满18周岁,属于法律上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此不应支付1.2万元的生活费。原告提到的承诺书我认可,但是现在我不同意支付原告上大学的费用和出国深造的费用,理由是我与原告的母亲于1993年结婚,而原告是1990年出生,原告的母亲承诺原告是我的亲生子女,这样我才同意给付生活费及上大学的费用和出国深造的费用,但是随着原告的长大我不认可原告为我亲生子女,我要求原告做亲子鉴定,否则无法证明。
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现原告已被大学录取,被告应当按照承诺,支付原告上大学的费用,包括大学院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其各项杂费和生活费。通讯费属于生活费范畴,原告不应当另行主张。被告要求与原告做亲子鉴定,因该请求与此案无关,法院已告知被告就此问题可以另行解决,据此法院判决林先生支付女儿已经交纳的学费、住宿费等共7千余元,女儿今后所需学费、住宿费等由林先生负担;林先生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千元,至女儿大学毕业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