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李某是许昌市一名教师,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被医生诊断患有右腮腺混合瘤,建议其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并告诉李某,这是一个常见的简单手术,30-40分钟即可完成。2007年6月6日,医院对李某实施了手术,并告诉李某取出9/6/4厘米肿物。然而手术后,李某不但嘴歪眼斜,面目全非,而且整张脸面部肌肉严重萎缩,神经失去知觉。
经专家会诊,认定医院对李某患有右腮腺混和瘤的诊断是误诊,且手术造成下颌部的支配神经切断,使面部功能严重阻碍。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其伤情为十级伤残。面部的损毁令为人师表的李某无法接受,由此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整日躲在家中,精神抑郁,曾多次到精神病医院治疗。
2007年11月14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诉称:被告作为救死扶伤的医院,违背医疗规程,不仅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后果,而且在术后隐瞒在此之前情况,导致原告失去神经治愈的最佳时机,使原告落下终身无法治愈的面部功能严重阻碍,造成毁容的后果。被告的治疗在诊断上错误,在手术前没有告知手术的风险,在手术后隐瞒应当告知手术的失败,延误有效的补救治疗时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身体损害和精神痛苦,要求医院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14.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人民币8万元,目前该款已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