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一天傍晚,原告郑某外出散步,下楼时不慎摔伤,当地剑华医院确诊为右股骨颈骨折,随即在该医院做人工股骨颈置换术,5月24日出院后,患者右腿一直疼痛不已,至6月29日到省中医院附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坐骨神经损伤,患者认为是剑华医院手术不当造成了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剑华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剑华医院病历不够真实准确,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规定,医疗侵权案件应由院方举证,证明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过错,而因剑华医院病历不真实,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为此,判决剑华医院承担郑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