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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达成协议不足弥补损失 患者起诉获赔10万余元

2014/9/7

    平老先生因关节炎住院手术,术后,平老先生病情却更加严重,当时医患双方达成协议,院方给付平老先生八千元赔偿款。后平老先生再次入院治疗,而这八千元钱根本不足以弥补损失,于是其便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平老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2004年10月20日,平老先生因左踝关节外伤多年、肿胀疼痛难忍入住医院,10月26日,医院为平老先生实施了左踝关节游离体取出术、滑膜切除术。手术后,平老先生称其出现关节不稳、脚跟外移的症状,必须使用绷带紧固并借拐杖才能勉强行走;并且其病情在11月9日出院后,历经一年半的修养,仍然没有好转。因此,2006年7月12日,平老先生与医院就医疗争议达成协议,医方一次性赔偿其人民币8000元。

    2006年9月7日,平老先生因左踝关节疼痛再次入住被告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性关节炎、左踝关节不稳。9月29日,医院为平老先生实施了胫距关节融合术。

    平老先生称,第二次手术后,他病情也没有好转,肿胀和疼痛一直伴随,并且无法自主行走。平老先生认为,其病情已经错过最佳补救时机,造成现在严重关节错位、骨不融合,使其遭受巨大的身心痛苦。因此,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医院辩称:我院为平老先生做的手术很成功,现在其继续出现的左踝疼痛受其自身病情所限,但这不是我院存在医疗过错所致,因为我院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故我院对平老先生的诊治无任何过错,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第一次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与其需再次行手术治疗具有次要因果关系;被鉴定人目前左踝关节状况评定为六级残疾。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为平老先生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鉴定机构意见,本院采纳关于医院在对平先生的第一次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与其需再次行手术治疗具有次要因果关系;平老先生目前左踝关节状况评定为六级残疾的鉴定意见。医院与平老先生曾达成赔偿协议,但该协议的赔偿数额不能弥补平老先生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现其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赔偿数额本院依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确认;其要求赔偿护理费17505元,数额过高,本院依据其提供的证据确认护理费1170元;其要求赔偿交通费135元、残疾用具费5000元,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平老先生各项损失10万余元,其中包括医院已经支付的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