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据悉,坐落在明光市西寺坡15号房屋,系原告李庆兰夫妻早在60年代所建,原告丈夫吴献亮于1986年去世后,原告李庆兰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89年7月被告将该处房产登记在原告之子吴凤柱的名下。为此,原告李庆兰于2008年5月要求被告撤销该房产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坐落在明光市西寺坡15号房屋系原告李庆兰夫妻共同财产,其丈夫吴献亮去世后,其中共有部分属于遗产。第三人吴凤柱就该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未向房管部门提供相关证件和建房材料,也未提供遗嘱和房屋共有人原告的相关证明材料,而被告却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显属审查不严。该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