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终审驳回太和县建设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其撤销不予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决定,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太和县居民王春所住的三间砖瓦房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根据有关规定,王春备齐房产证、土地证等法定要件后,可以向太和县建设局申请颁发危房改建规划许可证。邻居谢某与王春曾发生过矛盾,对王春提出的危房改建申请执意阻拦,不仅不在王春申请表四邻意见栏上签字,还提出王春建房可能影响其墙头及院落地面质量的异议,要求太和县建设局不给王春颁证。
太和县建设局受理王春的建房申请后,始终坚持以王春的建房申请表缺少谢某签字为由,拒绝颁证。王春无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太和县建设局告上法庭,并将谢某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太和县建设局不为王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撤销其不予颁证的行政决定,判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