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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手车肇事致人伤残 原始主人不担责

2014/9/7

    机动车辆转手却未办理过户手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应否承担责任?10月13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此作出否定回答:原告马某、马某某被肇事车撞伤致残,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9528.79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0000元,其余69528.79元,由实际车主曹某承担80%,即55623.03元驳回二原告要求原车主固始县广播电视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7年3月4日16时许,城关市民曹某雇佣的司机梅某驾驶曹某豫S43160依维柯客车在县城成功大道行驶时,与固始县城郊乡大棚村农民马某驾驶的豫SV6268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马某及乘坐人马某某受伤。该事故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梅某负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马某、马某某均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还查明,豫S43160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为固始县广播电视局。该车于2005年8月9日由该局转卖给张某,张某又于2006年1月4日转卖给曹某。两次转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于2006年11月27日由曹某在信阳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金额6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梅某驾驶肇事车与马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梅某负主要责任。由于梅某系实际车主曹某的雇员,依法应由曹某承担赔偿责任。曹某于保险期内投保了交强险,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固始县广播电视局虽为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但因该车已经两次转卖,由曹某实际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故固始县广播电视局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