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2006年10月15日,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由南向北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认定,徐某与周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徐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颞叶脑挫裂伤、颅骨多发性骨折等,徐某因交通事故致遗留颅脑外伤后智能减退,且颅骨缺损6cm2以上,分别构成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其所有的轻便摩托车未办理行驶证、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制度,凡未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据此规定,尽管周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因周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其作为机动车方应当按照保监会公布的当时交强险责任限额对原告受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当事人按责任分担。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