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崔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被撞身亡,崔某的妻子赵女士将出租司机宋先生及出租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出租公司赔偿赵女士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药费等费用共计40.8万余元。
2007年7月14日0时10分,宋某驾驶出租车撞上了醉酒骑车的崔某。崔某在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交通队认定,崔醉酒骑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宋某未做到安全驾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8年4月,赵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宋先生、出租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5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其中,43万余元死亡赔偿金,系参照2007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所得。出租公司称,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承担,限额外公司最多承担50%,且司机在事故中没有严重过错,对方醉酒骑车过错明显,只同意赔偿合理损失。保险公司称,公司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同意在死亡伤残项下承担5万元,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赵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要求重新计算死亡赔偿金等赔款数额。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死亡赔偿金应参照2007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1万余元标准,按20年计算,数额为4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5万元内先行赔付,剩余38万余元再由出租公司按80%赔偿。赵女士主张的停尸费等费用属因事故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应予支持;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