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2008年1月5日,郭得辉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从浙江返回,在樟吉高速公路上追尾撞上前方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二车受损及车上搭乘人员陈权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郭得辉负全部责任,陈权受伤后经南昌等医院治疗两个多月并被截肢,经司法鉴定陈权为五级伤残。医疗伤残费等赔偿金核定为309590元,除保险公司赔付54100元外,其余款项肇事司机、车主、挂靠公司相互推诿拒绝赔偿,陈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得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敏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物达汽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垫付责任。
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