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原告赵青林系马鞍山市某公司的员工。2006年12月的一天,赵青林在工作时不慎致右手大拇指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出院后,赵青林所属公司即与赵签订赔偿协议一份,约定:一次性赔付9千元,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今年年初,赵青林再次入院做右拇指切开内固定取出术,不久又委托鉴定机构做了伤残等级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赵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赵找到公司,称9千元无法弥补现有损失,但公司以赔偿协议己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利用优势和对方没有经验,在原告伤势未痊愈,并未做伤残等级鉴定,原告尚未真正了解自己具体伤势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协议,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依法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