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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有毒有害工种记载不全 员工无法提前退休获赔7.4万

2014/9/8

    北京某有限公司由于对有毒有害工种记载不明,导致员工张某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近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该员工退休手续损失费七万四千七百元。

    张某于1983年1月在互感器公司从事绕线工工作,属于有毒有害范畴。1993年12月,张某从某公司处调出。档案存放于其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目前处于失业状态。2006年,张某年满55周岁,要求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此,才知道其档案中有毒有害工种的材料不全,于是找到前单位。后者经多方查找,只找到了1985年至1987年的部分尘毒、保健品的领取单据。2007年5月31日某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证明上述材料丢失。

    为此,张将某有限公司诉至宣武法院,要求后者赔偿他因档案丢失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所受损失10.8万元。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规定,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该退休。张某于1983年1月至1993年12月在某公司工作。张在此期间的工作属于有毒有害范畴,因某公司对张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记载不明确,致使张某现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使张某的权益受损。对此,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参照2006年退休人员人均退休金标准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