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陆某系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早读时间,陆某在教室外打扫完卫生后,在返回教室途中经过走廊坡道时被坡道突起物绊倒,导致陆某左眼外侧擦伤,双腿膝盖处瘀紫,嘴唇磕破,左上门牙牙冠折断。为此,陆某父母将该校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陆某父母诉称,陆某系该校二年级学生。2011年4月7日早读时间,陆某在教室外打扫完责任区卫生返回教室通过学校走廊坡道时,被坡道突起物绊倒,导致陆某左眼外侧擦伤,双腿膝盖处瘀紫,嘴唇磕破,左上门牙牙冠折断。陆某摔伤后,其班主任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与校医务室老师一起陪同陆某到医院进行救治。由于该校的坡道设置不合理,且该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故该校应承担赔偿陆某因伤造成的损失,现要求该校赔偿治疗费、继续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庭审中,学校认为,学校的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陆某受伤系其自身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受伤系因其个人跑回教室途中不慎摔倒所致,虽然事故发生与该校走廊坡道设施无关,但陆某系在老师安排卫生值日过程中受伤,因校方未对陆某的值日活动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故该校应在其监护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学校赔偿陆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