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刘老太辛苦攒下38万元购房养老,只因借用女儿贾某名义办理贷款手续,而暂将房产证登记在了女儿名下,谁知事后女儿却一再拒绝将房屋过户给老母亲。无奈之下,老母亲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诉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刘老太的请求。
原告刘老太诉称,2006年11月5日,其与女儿签了协议书明确约定,该房由刘老太自己出资购买,自己居住使用,因年龄较大,银行不给贷款,故借用女儿贾某名字进行房屋登记及贷款事项。2008年4月15日,她委托女儿向银行还款10万元,2009年3月2日她再次委托女儿向银行还款约15万元,因此,加上期间的零星还款,实际是刘老太偿付完毕了全部购房款。
据刘老太所说, 2009年4月24日正式房产证办下来后,刘老太多次与女儿协商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岂料女儿贾某却始终不肯依老母亲的意思变更产权人,这该花的钱虽花了,房产证却不是自己的名字,刘老太的心里总觉得不踏实,思来想去,她来到了法院寻帮助。
被告贾某辩称:房子确实是母亲出资购买,但现在房子购买还不到五年时间,过户会交很多税钱,加上她们曾约定由自己来给刘老太养老,所以未将房产过户给母亲。
法院认为,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女儿之名,但证据表明该房全部房款系母亲刘老太所出,因此,真实权利人当为刘老太,刘老太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房产证书的效力并不能对抗事实物权人,因此判决认定房屋归刘老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