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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妈借外甥名义购房起纠纷 法院判令归实际购买人

2014/9/9

    姨妈为了方便贷款,借用外甥名义买房,不料外甥反悔否认,声称自己才是房主。为了房子的归属,姨妈将外甥告上法庭。9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子归实际购房人所有。
    2006年,赵莲英通过中介看中了本市一套总价为130万元的二手房,因为手头资金不足,想办理期限较长的贷款。而赵莲英年龄大了,银行有年龄限制,无法办理30年的贷款,赵莲英便找外甥曹勇协商,以曹勇的名义办理贷款,由自己按月还款,曹勇表示同意。2006年10月18日,赵莲英与该房屋原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25万元。2009年11月10日,赵莲英携曹勇与原房主在房产管理局签订备案合同一份,约定将该房以130万元出售给曹勇,同时向原房主告知将该房办理在曹勇名下的原因。赵莲英又向原房主转账24万元,原房主遂将房子过户到了曹勇名下,之后赵莲英用曹勇的名义以该房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81万元,并向原房主支付了购房余款。为了明晰房屋归属,2010年5月,曹勇向姨妈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内容为:"现有房屋是由赵莲英,出全资购买,只是借用我的名义贷款,挂在我的名下,首付款及每月还贷都是由赵莲英本人全额支付。现本人承诺,此房的所有权益归赵莲英所有,本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赵莲英办理此房一切买卖、租赁事宜。"
    此后,赵莲英按月还贷款,也没有要求曹勇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由于赵莲英与曹勇平日关系很好,曹勇也经常在赵莲英家居住,双方对该住房的所有权问题没有什么异议。随着房价的上涨,曹勇对该住房的升值潜力越来越看好。2010年年底,曹勇在没有告知姨妈的情况下,到姨妈家将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及相关合同、缴费票据拿走,并自己出资提前还完了所有贷款,然后声称此套住房为自己所有。赵莲英见外甥突然变卦,多次与其协商不成,便将曹勇起诉到泉山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判令曹勇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产买卖关系在产权部门的备案合同虽为曹勇与原房主之间所签订,但原房主到庭后表示其仅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与曹勇并不相识,且其陈述付款情形与赵莲英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曹勇声称是委托姨妈代为买房,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而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对赵莲英出具的承诺书是违背自己意愿所写的。因此,法院对赵莲英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因该房产尚欠贷款已经由曹勇偿还完毕,故在办理过户时,赵莲英理应将归还的贷款支付给曹勇。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房产归赵莲英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