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日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自来水阀破裂至楼下他人门市被淹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周某购买一套房屋在王某经营的门市楼上。2011年8月9日,周某请周嘉水厂给自家房屋安装自来水管。同年8月10日凌晨3时左右,该水管水阀破裂漏水,导致王某门市里的日用灯具、浴室用品、墙、天花板、货架等受损。当天,王某与周某对王某受损的物品进行清理估价,双方确认王某门市里的物品、天花板吊顶等损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也派人到现场查看,确认了受理物品的种类。此后,王某请求周某和周嘉水厂赔偿无果,遂于今年年初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周嘉水厂请求追加垫江县美江给排水物资经销部负责人夏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由于本案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财产受损的财物损害赔偿,二是产品质量引起的产品责任赔偿。法院向王某释明法律关系,王某选择了财物损害赔偿,只要求由周某进行赔偿,同时放弃要求周某赔偿营业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王某不是水阀的消费者,不能从产品质量方面要求水阀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赔偿,只能要求水阀的管理者、使用者进行赔偿。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本案中,周某所有的自来水水阀破裂漏水,由于周某没有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尽到完全的管理义务,没有及时排除漏水事故,致使王某门市进水、货品受损,应当对其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主动放弃要求被告赔偿营业损失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经核算王某的所有财产损失为80 226.22元。据此,判决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给王某财产损失共计80 226.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