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婚前他对我百依百顺,我要什么就给我买什么,结了婚就变了一个人,既然他不爱我了,我也不想跟他过下去了"。11月20日,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白槎法庭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离婚请求。
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初相识,因原告长相出众追求者甚多,被告为了能拥有一见钟情的爱人,不惜到处举债满足原告的各种要求。认识两年多来在吃喝、购物、旅游上的花销达到十余万元之巨后终于获得美人芳心,双方于2012年5月在永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俗话说花钱容易赚钱难,婚后为填补原告无节制的生活花销,被告外出打工赚钱但仍无法支撑家用,原告因花销问题时常与被告吵闹,现一纸诉状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生活不只是吃喝玩乐,更多的是共同建立起好幸福、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的责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在生活消费上应量入为出,量入为用,为今后长远的生活打下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