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章和小韩曾一起在某保险公司上班,之后小章跳槽至某银行并结识了新同事小田。小田因家里有事急需用钱,便在小章的介绍下多次向小韩借款共计23万元。在偿还了1万元欠款后,小田一直未按时还款。在小韩的要求下,三人一起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小章保证小田按时还款,否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小韩仍未获得还款,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田和小章连带偿还欠款。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小田向小韩偿还借款22万元,同时小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韩诉称:2010年11月28日至2011年5月19日,小田陆续向自己借款合计23万元。扣除2011年5月10日偿还的1万元外,小田仍欠自己22万元。2011年11月22日,自己与小田、小章就上述借款一起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日最迟不得晚于当年11月25日,同时小章也作为担保人签字,答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直至起诉之日二人均未还款,故小韩起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债权。小韩同时提交了借条和还款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小田辩称:对小韩起诉的欠款金额无异议,同意偿还,但是自己暂时无偿还能力。
小章辩称:对小韩起诉的欠款金额无异议,但是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因为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受到了小韩和小田的威胁恐吓,承担保证责任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还款协议应属无效。自己还曾于协议签订后第二天去派出所报过案。
市一中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的陈述以及相关借条、还款协议等证据,可以认定小田和小韩之间存在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小田作为债务人应当及时还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小章辩称受胁迫签订还款协议一节,鉴于小章曾以上述情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答复系民事纠纷不予受理,在其他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章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受到胁迫,故法院不予采信小章的该项抗辩主张,小章亦应遵照还款协议承担担保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