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多律师事务所全天候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劳务合同》可以不赔偿工伤?律师剖析事实与法理助获赔

2025/3/11

不让劳动者流血又流泪,帮助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纲要】甲入职乙店并签订《劳务合同》,工作时摔倒骨折,但乙店称双方是劳务关系,拒绝工伤赔偿。黄晨婕律师表示,乙店管理甲并向其发放工资,双方名为劳务关系实则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后帮助甲进行工伤认定,甲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乙店最终按工伤标准赔偿甲S万元。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把法律和道理结合起来,不让劳动者流血又流泪,帮助劳动者快捷获得工伤赔偿。

【基本案情】  甲入职乙餐饮店,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甲从事店内服务工作、合同期限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另签《劳动合同》。入职后不久,甲在工作时摔伤,经医院诊断:甲腰椎压缩性骨折,花去医疗费Y千元。

甲和乙餐饮店协商赔偿事宜,甲认为自己因工作受伤,符合工伤条件;乙餐饮店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乙餐饮店和甲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在劳务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人员只有在从事劳务活动有关的事项时到伤害,单位才有赔偿责任。甲虽然是在工作时摔伤,但是,甲并不是因为从事劳务活动而摔倒的,所以,乙餐饮店无需对甲进行赔偿。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办法】 我们认为,乙餐饮店的观点是错误的,甲符合工伤的条件,甲可以依法维权。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认为:甲和乙餐饮店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这是事实。根据此证据,并不能简单的从形式上推定甲和乙餐饮店之间一定是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证据的形式和客观事实出现差异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所以,本案中,我们不能只看到甲和乙餐饮店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这一事实,我们还应该看到:1、该《劳务合同》约定:甲从事店内服务工作、合同期限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另签《劳动合同》;2、甲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乙餐饮店决定,工作内容也由乙餐饮店安排;3、甲的工资由乙餐饮店发放。因此,在甲和乙餐饮店之间的主体以及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方面,甲和乙餐饮店之间,已经不是主体平等的服务的合同关系,而是完全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生产要素的结合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之条件。因此,甲和乙餐饮店之间的本质法律关系,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和条件。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黄晨婕律师帮助甲向人社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经人社局认定,甲构成工伤并达到工伤九级。

在人社局认定甲构成工伤并达到工伤九级的情况下,黄晨婕律师主动和乙餐饮店沟通,黄晨婕律师对乙餐饮店表示:面对工伤认定结论,继续推进后续的索赔程序,对甲和乙餐饮店来说,双方都是需要付出时间等成本的,因此,乙餐饮和甲能通过协商,和平处理本案,不失为脚踏实地的处理方式和理性的选择。

【案件处理结果】 乙餐饮店和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乙餐饮店一次性支付甲医疗费Y千元同时还赔偿了甲因工伤受到的各类损失S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