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18
依法向小三追回财产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乙婚内出轨丙并育有一女丁,期间乙连续多次向丙转帐,共计N万元,原配甲请求丙返还N万元。丙辩称转账为抚养费且已过诉讼时效。我方律师认为诉讼时效应当自甲知道转账之日起计算且抚养费不能成为乙、丙侵犯甲合法权益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丙向甲返还N万元。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驳斥“小三”的狡辩,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女)与乙(男)结婚后生育二个儿子。几个月前,甲在翻阅乙的手机时发现,在以往五年的时间里,乙和丙(女)交往失当并生有一女。乙通过微信发红包、转账等方式,不断向丙转款合计N万元。甲咨询我们的律师,自己是否可以要求丙返还前述的N万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和丙(女)交往失当并生有一女丁,乙未经甲同意,向丙转款N万元,是将甲、乙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擅自转移到丙的名下。此举,不仅有悖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而且还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甲可以依法要求丙返还该N万元。
诉讼过程中,丙向法院辩称,1、在以往五年的时间里,乙不断向丙转款合计N万元是事实,但是,其中一部分转款发生在三年前,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2、乙的转款是乙支付给丁的抚养费。因此,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方面来说,甲要求丙返还该N万元的诉求,都不能得得到法律的支持。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反驳,
1、在以往五年的时间内,乙通过微信发红包、转账的方式,不断给丙转款合计N万元,不是乙在五年前一次性向丙转款,而是连续不间断多次向丙转款,因此,在甲几个月前才发现乙不断给丙转款合计N万元的情况下,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返还该N万元,不存在时效问题。
2、乙通过微信发红包、转账等方式,不断向丙转款合计N万元的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每次都和乙、丙二人的微信聊天内容有直接关联的,而这些聊天记录的内容,出来没有反映出和丁的抚养费有关。因此,将这些乙、丙二人语言失当的聊天内容和乙向丙转账的记录关联起来,完全能够认定,乙向丙汇款,就全是为了取悦丙以保持乙、丙二人之间不正当的关系。据此证据,丙辩称“乙的转款是乙支付给丁的抚养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3、我们不否认乙和丙因交往失当并生有丁以后,乙、丙二人对丁应当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乙、丙二人应当对丁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不能由此推导出乙、丙二人侵犯甲合法权益有理的结论。与丁抚养有关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应由乙、丙二人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丙向甲返还乙转账的N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