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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电影后,对方拒不兑现收益,如何帮助当事人追回投资款?

2023-06-3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甲购入乙电影项目一定比例收益权后,乙未按约结算并兑现收益,且拒绝与甲沟通。张盼律师认为:合同有效且甲已完全履约,有权享受合同约定之收益,乙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甲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仲裁庭裁决乙向甲返还投资款并承担维权费用。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在对方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与乙签订关于A电影项目的《影视合同》,该《影视合同》约定:

1、甲购得乙持有的A电影项目一定比例的收益权,购入金额为M万元,占项目权益的X%,取得相应比例的收益权;

2、收益权自甲按期、足额支付购入款项起,至该项目首次公映之日起五年后止;

3、乙应当及时向甲通报该项目的运营进展情况,并兑现合同约定的收益;

4、甲、乙双方由于《影视合同》产生的纠纷,通过仲裁程序处理。

《影视合同》签订后的当月BB日及CC日,甲先后通过银行向乙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M万元。

BBBB年BB月BB日,A电影首次公映。

同年CC月CC日,乙向案涉项目的投资人发布《通知公告》称:目前影片已公映六个月,公司正在积极的向出品方沟通结算事宜,目前尚在影片的结算单整合当中,计划在本月完成确认单的交接事宜。

但此后,乙并没有和甲进行结算,甲联系乙,乙一开始是一拖再拖,后直接拒绝接听甲的电话,也不回复甲的微信。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晰,根据合同约定,甲按期并足额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乙亦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及时向甲通报项目运营进展情况并在项目收入到账后及时向甲兑现合同载明的投资收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认为,乙仍未履行向甲通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收益情况的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可以依法要求解除本案合同,要求乙返还投资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据此,张盼律师代理甲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但是,乙在张盼律师代理甲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后,一直拒不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为此,张盼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如下代理意见:

1、甲与乙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甲与乙签订合同之后,甲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期、通过银行足额向乙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M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

3、时至今日,该项目的投资款和收益仍没有结算,甲也没有接受过乙的任何一笔回款,乙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乙不仅应该履行合同义务而且要承担甲因为维权而支出的必要合理开支。

由于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认可了张盼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仲裁庭裁决乙向甲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及仲裁费。